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3-07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2010年11月15日以粤水建管〔2010〕248号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采砂管理“六项制度”及省政府关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完善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

  (一)设立投标资格条件。采砂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才能进行投标。条件如下:

  1.投标人。营业执照中必须包括河砂开采的经营范围。

  2.采砂船舶。所用的采砂船舶必须为投标人(企业)所有。投标人不得租赁他人采砂船舶进行投标。

  3.采砂工作人员。采砂工作人员须为投标人(企业)所属职工,相关人员身份以参加社保、医保等情况认定。

  4.采砂业绩。为鼓励采砂人规范、有序地进行采砂作业,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采砂业绩。鉴于目前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实施时间不长,决定将2011-2012年(两年)作为该条件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正式将采砂业绩作为投标人投标必备的资格条件。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资格审查时一律不予通过。

  (二)建立采砂企业评价体系。我厅将建立采砂企业评价体系,对采砂企业进行阶段性跟踪评价,划分等级。在招标过程中,根据投标企业评价等级情况,优先选择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进入。

  (三)建立全省联网的采砂黑名单制度。我厅将建立涵盖省、市、县三级的河道采砂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度,把在全省河道采砂中有不良行为的采砂人(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建立采砂黑名单信息数据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尽快建立相应的黑名单报送制度,定期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厅。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3年河砂投标资格。

  (四)建立河砂招标结果信息公开制度。为整顿和规范采砂市场秩序,使河道采砂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我厅将建立河道采砂项目招标结果信息公开制度,以提高采砂主体信用意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完善河砂招标资格审查制度

  根据省政府有关招投标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河道采砂工作的特性,河砂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由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投标人较多时,可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设定投标人数量。当符合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12家(含12家)时,可通过公开摇珠法选择12家入围作为正式投标人;当符合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少于12家时,符合资格预审的全部投标人为正式投标人。

  (六)完善二阶段评标法

  使用二阶段评标法进行评标。二阶段评标法的第一阶段为投标书的有效性审查和技术评审,第二阶段为投标报价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第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投标书,才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评标。二阶段评标法中的最低限价的上浮率或最高限价的下浮率(范围10%、15%、20%),由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各可采区实际情况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设5人以上单数,全部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可派1人参加,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成员,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二、进一步加强采砂现场管理

  (一)健全监理公司管理制度

  省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导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对现场监理公司的监管力度。在同一个标段内,对不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监管不力的监理公司,第一次给予警告,监理公司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第二次由招标人扣减监理费的20%;第三次由招标人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上报我厅取消其省管河道采砂监理投标资格。

  (二)加强采砂现场管理

  省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大采砂现场管理的协调力度,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采砂现场派驻工作人员,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省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中标人签署合法经营保证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中标人要承诺守法、安全采砂。省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凡是发现中标人在一个标段内有多采少开四联单、重复使用四联单、使用假四联单、夜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采砂船只、越界采砂等违规行为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按采砂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第三次解除采砂合同,并上报我厅将其列入采砂黑名单。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及采砂现场管理工作,可参照省管河道的管理办法执行。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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