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2010年11月11日以粤水农电〔2010〕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省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小水电站正常运行,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监管到位。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业主和管理单位要提高责任意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落实安全生产和防汛责任
尾矿库下游各小水电站应按照《转发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水农电〔2009〕47号)和有关文件要求,再次对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应按照《关于落实小水电防汛安全责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水农电〔2008〕108号)要求,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度,明确防汛行政责任人和防汛指挥调度权限,编制防汛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防汛指挥部门批准。
三、建立预警机制
尾矿库下游各小水电站应建立尾矿库溃坝预警机制。要与防汛指挥部门、尾矿库、上下游水电站和下游受本水电站出险威胁区域各建立至少两套通讯系统(其中一套为无线系统),确定预警方式;要定期通过通讯系统开展演练;要制订下游区域和本站人员疏散及撤离方案,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群众公示。
四、加大整治和执法力度
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要切实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按照《广东省违规和隐患小水电站深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依法整治。
各地应加强对小水电站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大打击力度。对质量低劣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采取铁腕手段进行整治;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并报告当地政府,通报工商、电力、安监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下游小水电站的日常监管工作,明晰监管职责;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定期巡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