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477吨标准煤/万元(按2010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和2005年分别下降18%、31.46%;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70.1万吨、71.5万吨,比2010年分别下降12.0%、14.8%;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39万吨、109.9万吨,比2010年分别下降13.3%、16.9%。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级以上市、各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要将省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重点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以及农业源与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各地级以上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环境质量、污染物减排结果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坚持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东西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优化能源结构。优化电源布局,合理增加接收西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建设天然气发电等调峰电源,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海洋波浪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一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积极发展智能电网,促进电网电源协调发展。
(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实施《广东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总体规划(2010—2015年)》,尽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布局合理化、产业发展集聚化、产业竞争力高端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8%,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约10%。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万企(单位)节能工程,引导1万家企业(单位)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电机系统优化、工艺节能等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力争形成30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推广照明、空调、汽车、电机等领域的节能产品,提高节能产品普及率,全面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打造世界级的LED照明应用综合示范区。加快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效果,大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重点海域海洋污染防治工程。到2015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所有建制镇及其他地区的所有中心镇建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省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200万吨,新增配套管网约1.5万公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改造,按规定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面实施广东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完成12.5万千瓦(含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完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体系。建设30个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进国家级再制造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试点建设。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参照国家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指标设定和分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确定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制订科学合理的分解方案下达各地执行。通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引导各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地增量指标不足的项目,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指标市场交易机制。严格控制燃煤项目,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珠三角地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除热电冷联供发电机组以外的燃煤燃油火电厂、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项目。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省级监管范围,鼓励各市将监管范围扩大到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并制定与地方节能指标相衔接的企业“十二五”节能目标。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造纸、纺织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珠三角地区对造纸、印染、鞣革等行业实施行业产能总量控制。制定广东省工业锅炉烟气污染治理指导意见,实施钢铁、建材、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和大型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到2015年底前,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全面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等重点污染源全面安装脱硫设施;全省工业锅炉(不含使用清洁能源、生物质能的工业锅炉)达30蒸吨/小时以上的企业全部实施烟气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到2015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逐步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从源头上控制建筑能耗。建立可再生能源应用补贴机制,推动30%新建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在珠三角9市开展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加强对高耗能建筑的审计和监管,稳步推进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到2015年,全省建筑设计和施工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98%以上。
(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推动交通运输的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节能低碳的智能高效交通系统,逐步提高轨道交通运输和地面公交出行分担率。以国家甩挂运输试点工作为契机,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对实载率低于70%的客车线路不得新增运力。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争取全省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珠三角地区淘汰全部“黄标车”。鼓励重点区域和城市出台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政策,划定低排放区域。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力争2015年底前在珠三角地区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全省范围内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粤IV车用柴油。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探索重点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试点,优化机动车保有结构。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大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推广应用力度,建设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开发试点。力争新建农户用沼气10万户,扶持750个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广农村经济适用型太阳能热水器15万台。完善全省农村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开展全省农村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打造2-3个海洋生态系统节能减排示范区和节能渔业示范基地。推动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鼓励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到2015年,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力度,实施“以奖促治”,对符合有关条件、推行资源化利用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小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治理。
(二十一)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酒店、零售等旅游和商贸服务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建立商贸酒店能耗统计平台,逐步推行省重点商贸酒店能源利用情况网上季报制度。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积极推广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平台,全面实施公共机构能耗定期报送制度。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力争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公共机构建筑占比达30%以上。推进节能型示范高校建设,构建校园能耗实时监控平台,实现高校学生人均综合能耗指标下降15%,建成节能型示范高校40所。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扩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相关规划,从区域、园区、企业三个层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完善“省循环经济试点—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试点示范体系,推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加快完善循环经济产业链。进一步加强对省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监督管理,强化财政激励和投融资政策扶持。健全循环经济中介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省循环经济服务平台,开展循环经济相关培训。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积极培育清洁生产审核人才队伍。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园和产业基地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推动全省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
(二十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为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电厂(机组)的认定工作。鼓励企业加大对“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继续认定一批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海洋疏浚泥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二十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开展海水淡化,推动重点行业直接利用海水。积极开展全省再生水回用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力度,到2015年,全省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实施“低碳技术创新与示范”重大科技专项,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制订完善重点领域节能关键技术路线图,推广应用成熟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引导企业运用科技保险等市场机制,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风险保障体系。
(二十八)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建立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分类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工作。实施节能信息化示范工程,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培育100个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和100个清洁生产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实现节能管理的信息化、实时化和网络化。
(二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继续发布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逐步推行居民阶梯式电价、水价制度。根据节能减排需要,加大对落后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配合国家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差别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置价格和危险废物处理价格等政策,研究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及交易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收费与治污成效挂钩的减排约束价格机制。
(三十一)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完善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好现有省节能减排、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挖潜改造、低碳技术创新与示范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省重大节能减排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三十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三十三)用足用好投融资支持政策。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拓展节能环保服务公司投融资渠道,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积极推进绿色信贷,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求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四)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建立健全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制订出台节能监察管理、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业园区节能规划评价、节能服务单位管理、工业企业能源量化管理与评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配套政策文件。
(三十五)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共同约束机制。把能效指标作为衡量引进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准,综合考虑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环境容量指标,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实施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实行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十六)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2015年底前力争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改造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好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监测能力。
(三十七)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加强对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扣减脱硫脱硝电价。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不到要求的污水处理厂,相应核减污水处理费。
(三十八)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予以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九)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机制。加强对能效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对电(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
(四十)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确定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制定“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一)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方式,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完善蓄冷电价政策,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四十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大合同能源管理的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三)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施低碳发展重点行动,推进多种形式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十四)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
(四十五)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能耗限(定)额标准体系。完善重点耗能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和公共机构等非工业领域能耗限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分类建筑用能定额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制修订重点耗能行业节能评价和监测等地方标准,大力推动节能环保标准化工作。对尚未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抓紧制定地方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研究制定更严格的地方节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在用船舶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印染、化工等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在珠三角地区实施严于其他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引导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
(四十六)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落实工作经费,完善节能监察工作体系。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健全能源计量管理数据报送制度,定期发布主要能耗数据,加强对节能形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完善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加快建设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广东、深圳)和钢铁、石化、建材、电力等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七)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单位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倡导低碳节能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基地,全面提高节能减排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以及节能环保服务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政府积极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树立先进典型,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十八)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四十九)加强政府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强化节约意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作节能减排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