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6    浏览次数:2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2〕3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12年广东省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我省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顺利实施。

  二、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全省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的检测与数据分析工作,各市的监测抽样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共同进行。

  各地要按照《2012年广东省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见附件),密切配合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开展抽样监测工作,合理确定抽样地点和抽样对象,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要组织对生猪养殖场的养殖档案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有关情况。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分析材料。并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纸质检测报告,跟踪确认检测报告送达情况,严格执行异议处理程序,保证监测结果使用的合法性。

  三、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对其饲养的生猪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同时采集饲料样品(育肥猪用配合饲料和预混料)由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进行检测。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要迅速安排筛查阳性样品的确证检测,第一时间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确证结果。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户),由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追查。

  在抽样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联系。联系人:肖田安,电话:020-34291554。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2012年广东省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

  为贯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2〕3号)要求,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抽检地区

  全省二十一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

  二、抽检对象

  以中小规模(年出栏50~500头)生猪养殖场户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户)。

  三、抽检样品

  育肥后期的生猪尿液。

  四、抽检项目

  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五、抽检依据

  1.抽样要求

  猪尿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保存。

  2.检测方法

  先用胶体金试纸条方法筛查,筛查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及饲料样品按下列标准进行确证检测:

  (1)《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

  (2)《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2.判定原则

  以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七、监测任务分配及要求

  1.全省计划抽检生猪养殖场(户)600个,各市、区监测任务分配及抽样时间安排见附表。

  2.监督抽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同一养殖场(户)不得重复抽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猪尿液样品2~3个。

  3.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即时通知当地畜牧管理部门,对其饲养的生猪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要尽快安排筛查阳性样品的确证检测,第一时间向当地畜牧管理部门通报确证结果。

  八、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抽检工作总体概况;

  2.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样品数量、抽检项目、抽检地点、抽检养殖场(户)规模等;

  3.当地畜牧业基本情况;

  4.抽检结果分析;

  5.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九、时间安排

  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应分别于2012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将第一、第二阶段的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全国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办公室和省畜牧兽医局。

  附表:广东省生猪养殖场(户)“瘦肉精”监督抽检任务分配及抽样时间表

广东省生猪养殖场(户)“瘦肉精”监督抽检任务分配及抽样时间表 

序号

监测地区

抽样场(户)数

抽样时间安排

1

梅州

40

2012年3月30日前

2

河源

15

2012年3月30日前

3

汕头

15

2012年3月30日前

4

潮州

6

2012年3月30日前

5

揭阳

22

2012年3月30日前

6

广州

40

2012年4月30日前

7

佛山

35

2012年4月30日前

8

珠海

8

2012年4月30日前

9

韶关

25

2012年4月30日前

10

东莞

6

2012年5月30日前

11

汕尾

12

2012年5月30日前

12

顺德

8

2012年5月30日前

13

中山

8

2012年5月30日前

14

惠州

35

2012年6月30日前

15

清远

30

2012年6月30日前

16

深圳

5

2012年7月30日前

17

阳江

30

2012年7月30日前

18

云浮

20

2012年7月31日前

19

茂名

85

2012年8月31日前

20

湛江

50

2012年8月31日前

21

江门

45

2012年9月30日前

22

肇庆

60

2012年9月30日前

合计

600

 

  备注:具体抽样时间由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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