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20    浏览次数:2

  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23日以粤教师〔201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任教,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分工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任教的有关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接收和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按此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方案,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二、认真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和编制

  每年4月份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为单位及时将中小学教师岗位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并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向各地级以上市编办申请下达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全部就业。各地级以上市编办根据教师自然减员情况逐年核销周转编制,周转编制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省编办备案。

  三、明确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范围:已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基本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按协议要求履行国家义务,到我省公办中小学校任教,服务期不少于十年。免费师范生的招聘录用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规定,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方案,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采取面试等方式进行。鼓励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确有特殊情况,毕业时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须经培养学校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其变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基本程序:一是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办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二是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免费师范生招聘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发布公告;三是省教育厅在“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上公布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基本信息;四是省教育厅统筹组织免费师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自主、双向选择,各地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招考、体检、考核、公示工作;五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免费师范毕业生进人审批等相关手续。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档案、户口转接: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关系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于当年秋季开学前统筹安排就业单位后,其档案、户口等关系迁转至用人单位。

  (五)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前通过我省各级教育部门公开招聘途径与我省中小学校签订就业协议的,必须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六)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教育局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当地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七)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年后,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核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八)加强免费师范生的培养和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指定师德高尚、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强、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做好传、帮、带工作。要严格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刻苦钻研,锐意进取,尽快成长为优秀教师。

  四、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的,应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超过时限的须支付滞纳金。免费教育费用为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工作,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人事档案,并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退还的费用通过省教育厅上缴省财政。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缴纳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未经省教育厅同意,离开教育岗位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缴纳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未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并按上述相应违约情况处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因报考脱产研究生而无法履行服务协议的,按上述相应违约情况处理。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参加由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招考活动,且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仍未到我省中小学工作的,视为未能履行协议,并按上述相应违约情况处理。

  五、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履约情况督查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为更好地发挥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示范性作用,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市实施意见。各地在开展教师招聘工作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省教育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对各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督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督查结果,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履约管理不严的市、县(市、区)和学校予以通报。省教育厅将择时公布有关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情况。

  本办法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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