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2011年3月1日以粤教策函〔2011〕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办高校年检的科学性,保障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检,是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预防化解风险,对学校办学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综合检查。
第三条 凡本省范围内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的民办高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工作。
第五条 年检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公平公正,坚持学校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相结合,坚持年检过程和结果并重。
第二章 年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民办高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具体内容按《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和《广东省独立学院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以及每年布置年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育厅每年可结合民办高校办学管理的情况,适当调整年检的内容。
第三章 年检的程序
第八条 民办高校年检分为学校自查和教育厅核查两个环节。
第九条 学校自查。每年1—3月,民办高校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年检指标体系和教育厅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后,将自查结果连同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厅。
第十条 教育厅核查。核查以材料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查看等形式进行核查或抽查。
第十一条 教育厅对民办高校自查材料核实后,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经研究评议,确定年检结果。
第四章 年检的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 年检结果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90分)、合格(70—7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档次。
第十三条 教育厅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通报民办高校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年检结论与奖励资助、招生指标下达和评选评优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高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五章 年检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真实、全面、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 年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高校,教育厅将对其年检的档次在原核查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或者直接定为“合格”以下档次。
(一)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情况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间内报送年检材料的;
(三)不予配合核查工作,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十八条 年检所有费用由教育厅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民办普通高校年检指标体系(试行);2.广东省独立学院年检指标体系(试行)〕,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