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010-2011年度实验室
仪器设备部门协议供货办法的通知
粤教装备〔2010〕2号
省属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方便省属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进行采购,经研究,决定对2010-2011年度我省省属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部分实验室设备实行政府采购部门协议供货。鉴于有关实验室仪器设备部门协议供应商供货资格的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门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省属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省属学校),单次采购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显微镜、天平(含电子天平)、生物培养设备、离心机、医学模型、纯水发生器、光度计、色谱仪、电泳系统、干燥设备、恒温槽、生化分析仪、红外仪器、激光仪器、频率计、真空测量仪器、示波器、信号发生器、电工仪表、热学测量仪器、光谱仪、电化学分析仪器、酸度计、移液器、滴定仪、差热分析仪、凝胶成像系统、低(超低)温冰箱、混合搅拌器、基因扩增仪、灭菌器、液氮罐、高压釜、超净工作台等均实行部门协议供货。
2010-2011年度省属学校政府采购部门协议供货物品和品牌名称,每一品牌物品的部门协议供货商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优惠率等情况(见附件),由于篇幅过大,不在本发文中一同公布,各单位可在省教育厅网站(wwwgdhededucn)和广东省教育部门协议供货电子管理平台(202.116.145.145/zbzx1)上下载或打印。
二、部门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部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起至2011年12月底止。中标的部门协议代理商在此期间,将按投标承诺,向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同一部门协议供货物品的采购,同一货物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三次(含),每次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含)。省属学校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实施部门协议供货办法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四、各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选择的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文本按相关规定归档、备案。
五、各单位要依据部门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规定的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部门协议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部门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六、实验室设备实行部门协议供货办法是加强省属学校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益的有效方式,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采购。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地开展执行部门协议供货办法的检查,加强监管。
七、各地、市属学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