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受教育工作的通知
粤教基函〔2010〕9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论其国籍、户籍、来粤时间长短,其子女入读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均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可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免试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可在当地参加中考,报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参加高考,不受国籍、户籍等限制。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按照省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和参加中考、高考等手续时,家长须提供省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
三、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问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幼儿园)予以安排,除参加高考的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制订外,其他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工作,切实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服务保障。各地在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时,要预先考虑到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的需要,并统筹协调,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和参加中考、高考等各项政策的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较多且居住集中的地方,应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小区配套学校和幼儿园,以方便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