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2-04-06    浏览次数: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执行

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7月16日以粤环发〔2010〕6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粤府函〔2010〕12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国Ⅳ标准,机动车产品的生产制造、供应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当前要抓紧重点做好执行国Ⅳ标准的配套保障工作,主要包括:

  (一)推进“粤Ⅳ”车用成品油的供应;

  (二)确定按照国Ⅳ标准注册登记车辆的工作程序,严格新车登记把关;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四)做好机动车销售市场的检查工作;

  (五)2010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执行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过渡期,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可仍按原有标准执行。

  二、工作安排与任务分工

  (一)尽快召开珠三角提前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推进工作会议。

  1、就有关国Ⅳ标准的批复情况向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2、部署执行国Ⅳ标准的前期配套保障工作,落实任务分工(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机动车国Ⅳ标准排放达标车型核准公告,整理符合国Ⅳ标准的环保车型目录,并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上公布,为群众购买国Ⅳ标准新车提供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时间2010年7月15日起)。

  (三)在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实施环保车型核查制度。禁止未纳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车辆注册登记”(责任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时间: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四)组织实施《车用汽油(粤Ⅳ)》(DB 44/694-2009)和《车用柴油(粤Ⅳ)》(DB 44/695-2009)广东省地方标准,落实“粤Ⅳ”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并加强执法力度(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环保厅;时间:2010年9月1日前完成)。

  (五)加强提前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工作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

  1、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上及时发布国Ⅳ标准有关信息,拓宽信息沟通渠道。

  2、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印发提前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的宣传彩报,在珠三角各市主要公众场所派发,并在主要宣传橱窗张贴。

  (六)加强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销售市场产品符合要求(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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