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2-04-09    浏览次数: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广东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的实施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13日以粤环〔2011〕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氮氧化物(NOx)是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是造成区域酸雨频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还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会产生多种二次污染物。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是我省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重要措施,为此,特制订全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

  一、我省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及治理现状

  以2007年为基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表明,广东省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409万吨,其中火电行业排放量为58.92万吨,约占41.8%,是我省最主要的氮氧化物排放源。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大而且集中,降氮脱硝技术成熟,减排效果明显。因此,火电厂的降氮脱硝工程是我省氮氧化物减排的重点。

  目前,全省仅广州市的火电厂已建成烟气脱硝设施,其他市只有部分新建机组同步投运了烟气脱硝设施,总体比例较低。鉴于氮氧化物对我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国家对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的严格要求,必须及早行动,加快火电厂脱硝设施建设。

  二、火电厂氮氧化物控制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氮氧化物污染减排规划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推进火电厂降氮脱硝工作,有效削减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1、分类要求,有序推进。根据发电机组装机容量、锅炉类型、服役年限的不同,采取分类要求方式,确定最佳控制方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分区有序推进,将珠江三角洲作为重点地区,优先从严控制。

  2、防治结合,重点突破。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倡导使用清洁燃料,优化燃烧过程控制,强化末端污染治理措施,多途径控制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与排放总量。

  3、安全可行,经济合理。推广低氮燃烧技术,大型燃煤机组应加建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设施;燃油机组首选改燃天然气,不具备燃气条件的要实施降氮脱硝改造。合理选择脱硝剂,因地制宜,确保安全。

  三、火电厂氮氧化物控制目标

  全省12.5万千瓦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下同)在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下同)全部建成降氮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12.5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实行低氮燃烧改造,并确保达标排放;燃油机组优先选择改用燃气,2014年底前仍在役的燃油机组,必须完成降氮脱硝设施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采用先进低氮燃烧技术并同步配套SCR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

  已接近退役或纳入国家与省能源主管部门“上大压小”或退役计划,且在“十二五”期间要关停的机组,可暂不建设降氮脱硝工程。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时间安排

  按照有序推进的原则,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如下(具体项目见附表1~4)。

  珠江三角洲地区:2012年底前,完成区域内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2013年底前,完成区域内12.5万千瓦以上、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

  其他地区:2013年底前,完成区域内6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区域内60万千瓦以下、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

  五、火电厂降氮脱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核责任制。各级政府及相关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火电厂降氮脱硝工作,将本方案与总量减排、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相结合,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合作,狠抓落实,督促火电厂尽快开展降氮脱硝工程建设。要将本方案实施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总量减排考核,保证方案的落实及治理目标的实现。

  (二)优化电力结构,实现污染物源头削减。积极接收西电,支持水电和新能源开发,加快发展天然气、太阳能、风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加速淘汰能耗大、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努力实现电力生产增产减污。

  (三)改革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促使电厂加快脱硝治理。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引导电厂主动采取降氮脱硝措施。物价部门要适时改革和完善氮氧化物现行排污费政策,提高氮氧化物的排污费标准;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脱硝电价优惠政策,运用市场手段提高脱硝电厂竞争力。

  (四)加大投入,保障脱硝设施建设运行资金。各有关电厂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脱硝工程建设资金。各级财政、环保部门从电厂收取的氮氧化物排污费要重点用于火电厂脱硝工程治理补助;同时采取多种渠道,拓宽烟气脱硝工程建设资金来源。

  (五)积极鼓励新技术研发,加快推进关键技术的国产化进程。鼓励高效低氮燃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积极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硝技术及多种污染物协同脱除核心技术的研发。鼓励高性能催化剂原料、新型催化剂、失效催化剂再生及安全处置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重视烟气脱硝剂的生产、运输和供应工作,推动在我省合适的地方建设脱硝剂生产基地,确保我省脱硝剂平稳有序供给。

  (六)建立必要制约措施,确保方案落实。对不按方案规定时间进行降氮脱硝治理的火电厂,按照机组发电排序序位表适当扣减其发电上网电量,在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电力供过于求时,暂停其机组发电,直至其按要求完成降氮脱硝工程为止。

  (七)加强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各电厂要完善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脱硝设施的运行监督,确保脱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附件〔1.2012年底前燃煤电厂降氮脱硝改造项目表(珠江三角洲地区30万千瓦以上机组);2.2013年底前燃煤电厂降氮脱硝改造项目表(珠江三角洲地区12.5万千瓦以上机组);3.2013年底前燃煤电厂降氮脱硝改造项目表(其它地区60万千瓦以上机组);4.2014年底前燃煤电厂降氮脱硝改造项目表(其它地区12.5万千瓦以上机组)〕,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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