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
登记提交材料的通知
粤环办〔2010〕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我厅于2009年12月发布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初审办理程序(暂行)》,其中规定了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现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业务处室对我省申报材料提出的意见,我厅重新拟定了申请材料清单,请你们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本通知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转发辖区内有关申请企业。
附件: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一、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每种化学品均要填报一份独立的环境保护报告(目录中一至十项及附表必须提供完整)。
填报要求及表例可在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http://www.crc-mep.org.cn/)-有毒化学品-登记指南-申请书示范样本栏目内下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环保部门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五、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固体废物处置合同及转移联单复印件。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产废企业使用的有毒化学品废物所属类别。
六、近期由地级以上市或以上级别监测站出具的废水、废气监测报告(委托监测或日常监督性监测)。
七、企业环保应急预案。
八、与境外供货商签订的有效贸易合同或与国内贸易企业签订的有效进出口代理合同复印件。
九、消防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本清单第(一)项环境保护报告中注明无许可证原因。
十一、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一切申请材料都是合法、真实的。
企业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合格的,即可向省环保厅提交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及以上材料。其中(二)至(七)项必须同时提供两份,一份省环保厅留档,一份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查。所有提交材料必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