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09    浏览次数: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环函〔2010〕19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的要求,我省已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为确保治理质量,现将验收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检测的技术依据

  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验收检测工作,依据《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的有关内容进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检验验收工作,依据《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的有关内容进行。

  二、验收检测的主要内容

  (一)储油库检测内容包括: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任何可能泄露点油气排放浓度,底部装油汽油泄漏量,油气处理装置出、入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具体内容按照附件1的要求执行。

  (二)加油站检测内容包括: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和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具体内容按照附件2的要求执行。

  (三)油罐车检测内容包括:P/V阀、管路及罐体密闭性、气动阀等,具体要求参照GB20951-2007和GB 185641的要求执行。

  三、验收检测的程序

  (一)储油库、加油站的业主须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测完成后,储油库、加油站经营业主应按要求向县(区)级以上环保部门上报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备案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5、6)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县(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业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再到现场检查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按照HJ/T 431-2008要求)。对检测合格的加油站、储油库,县(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发放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将所有审查后的材料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四)完成油气回收改造的油罐车,其业主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油气回收工程验收检测,检测合格后,向县(区)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交治理方案、设计施工图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工程检验合格报告书、车辆营运许可证、行驶证等原件或复印件,环保部门审查后进行备案管理。

  四、关于验收检测单位

  (一)加油站、储油库验收检测可由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具备油气回收系统检测资质的中介检测机构完成。

  (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工程验收检测,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五、关于年审

  (一)各地环保部门须将油气回收工程的监督管理纳入到排污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对未提交有效检测合格报告的加油站、储油库,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各地环保部门应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将油气回收系统的检验纳入到油罐车罐体的年度检验中。年度检验合格的油罐车应到车辆注册所在地和使用地的环保部门进行备案;未进行包括油气回收工程在内的油罐车罐体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环保部门应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后,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和相关的验收检测要求。

  (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须安排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的油气回收工程进行监督性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我厅。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的油气回收治理检测验收工作须在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七、关于检测收费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工程的验收检测收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验收检测实施细则;2.加油站油气回收工程验收检测要求;3.加油站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验收检测实施细则;4.加油站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验证实施细则;5.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验收检测申报材料表;6.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申报材料表),此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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