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8    浏览次数: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0〕42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各地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

  二、加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工作。各地特别是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2%的市,要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0〕17号)文件要求,抓紧做好本市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工作,确保实现全省缴费比例基本统一。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粤人社函〔2010〕2925号)的实施计划要求,抓紧规范业务经办程序,按时完成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工作,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加大力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开展形式多样、积极有效的宣传,使广大参保人员特别是流动就业人员全面准确了解政策,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此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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