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18    浏览次数:2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

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2月10日以粤安监〔2012〕20号发布 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并自行确定符合要求的技术评审机构负责技术评审工作。

  三、安全技术评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或安全审查的安全技术评审工作,由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或依照相关规定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为“技术评审机构”)承担。

  技术评审机构和参加技术评审的人员应以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为依据提出技术评审意见,并对其出具的技术评审结果负责。对在技术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符合事实的结论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严格追究技术评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明细说明;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按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包含在安监部门的审查时限内。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评审资料后,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评审工作,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监部门。

  技术评审的内容应当包括: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

  (2)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4)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5)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6)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或措施的落实情况。

  4.安监部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和依据。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对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过程中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项目,还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

  已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或《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重新申请审查。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安全设施明细说明;

  (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安全设施施工报告;

  (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8)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9)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合格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材料;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按照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包含在安监部门的审查时限内。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评审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审,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实施部门。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

  (2)现场审查验收

  主要审查:

  ①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

  ②安全设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③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

  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⑥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审查的条件。

  4.安监部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的竣工验收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通过验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不能通过验收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三)重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1.对《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明细说明;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请受理后,按要求提供前款有关文件资料若干份。

  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根据需要将备案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评审,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备案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监部门。

  技术评审的内容应当包括: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

  (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4)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5)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6)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或措施的落实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4.安监部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备案告知书。

  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或《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重新向安监部门备案。

  (四)重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按照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明细说明;

  (3)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受理后,按要求提供前款有关文件资料若干份。

  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根据需要将备案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备案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审工作,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监部门。

  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

  (2)现场审查

  主要审查:

  ①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②安全设施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

  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

  ④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⑤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⑥是否按照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⑦相关从业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4.安监部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备案告知书。

  (五)其他备案

  《暂行办法》第七条及《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立项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按照《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按照《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报告按照《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结果负责。

  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2.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3.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4.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5.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6.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按照《暂行办法》和《办法》规定进行告知性备案,对其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向报备单位出具备案告知书。

  五、受理程序

  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于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的,要告知建设单位向有相应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四)对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的当天;

  (五)对受理的申请文件资料,安监部门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转交至技术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技术评审工作要求

  (一)技术评审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技术评审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定。

  (二)技术评审机构应成立由机构负责人任主任的技术评审专业委员会,全面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技术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技术评审内部工作程序、技术评审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专业类别的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三)技术评审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的需要,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各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技术评审工作。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

  (四)承担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工作;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技术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利益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专家和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参加或组织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的技术评审工作。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0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粤安监〔2007〕38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07〕424号)有关工作程序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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