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以下简称《农业部通知》)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重新确定我省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销商确定程序
(一)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继续执行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
(二)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经销商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通知》明确的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推荐。
(三)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四)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
二、推荐申报材料要求
采用网上填报与书面报送同时进行的方式。所有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包括通用类、非通用类和自选类),均由生产企业在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首页(网址www.gdnj.gov.cn)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栏目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内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网上申报系统的指引进行填写,在确定提交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的电子文档。书面报送的《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应由申报系统打印并按要求签字盖章,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3种材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后装订),一起报送。
三、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
网上申请时间:2012年5月20日至2012年6月10日止,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2年6月15日(以邮戳为准)。
四、其他要求
(一)逾期不报送材料的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视同放弃;
(二)申报企业及其产品,应与列入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完全一致,申报的经销商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完全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三)材料报送初审工作委托省农机鉴定站受理;
(四)2012年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正式稿定于7月1日前在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联系人及电话:陈奕娟(020-37288263)。
报送材料通讯地址:广州市沙太北同沙路276号广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传真:020-37373812,邮编:510515,联系人:陈坚松(020-37373760),林彩丽(020-37388560)。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农办机[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要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1),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表式见附件2)。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区、市及兵团、农垦)对违法违规生产或经销企业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