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0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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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10月27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草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