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幸福广东,现就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主动高效做好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和建设用地供应等有关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需求。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龙头作用,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保税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等利用外资主要载体的建设用地规模,有效保障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三、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市、县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核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独立选址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按照轻重缓急、逐年解决的原则,统筹优先安排。
四、开辟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落实外商投资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责任,实行专人专责跟踪服务,提前介入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工作,进一步拓展服务的广度与深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商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及时落地。省厅将实行用地报批联合审查机制,开辟外商投资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绿色通道,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进行并联审查,加快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速度,切实做好建设用地保障。
五、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结构。各地要建立完善的体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的差别化用地政策,科学制订土地出让计划,合理设定产业类型、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生产技术要求、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具体用途等出让前置条件,引导外资投向现代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文化产业、节能减排及低碳产业,严禁向“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供地;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妨碍外资参与土地市场竞争的条件,确保土地供应公平、公开、公正。
六、推动外商投资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各地要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向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园区集聚发展,加快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要根据开发园区的产业特点和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开发园区建设用地标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节约利用土地。
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三旧”改造。各地要创造外资参与“三旧”改造的有利条件,可采取“三旧”改造项目对外招商引资等形式,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三旧”改造。省有关“三旧”改造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强化土地在对外招商引资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经信、外经贸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对外招商引资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以规划布局合理、公共配套齐全、发展前景良好、相关手续完善的土地资源来招商引资,实现以地招商;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的、富有竞争力的用地优惠政策,全面支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九、建立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外经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订保障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的政策措施,交流外商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