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1    浏览次数:1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地质勘查质量监管,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营造诚信勘查和重视质量勘查的良好氛围,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地质找矿取得新的突破,为建设幸福广东提供矿产资源保障,现就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管理

  (一)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的规定,如实填报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等情况,积极配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机关组织的现场查验工作,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自地质勘查审批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增加资质类别或提高资质等级)。

  二、进一步强化地质勘查质量管理

  (一)强化地质勘查质量管理和质量教育,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地质勘查单位生存发展的关键。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质勘查单位执行信用等相关信息。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和地质勘查规范等要求,认真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切实开展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实事求是编写地质勘查报告,自觉接受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地质勘查资质年度检查工作。

  (三)在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五个一律”,确保形成真实、客观的地质资料。

  1、工作程序一律不能颠倒,坚决杜绝地表地质、物化探工作未完成就直接施工钻孔的现象。

  2、原始地质编录、图件、样品采集一律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

  3、各项工作质量一律按照规范和设计书的要求进行验收,尤其是钻探和采样,该返工的返工,该报废的报废,该补做的补做。

  4、测试分析内外检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查明原因和重做。

  5、地质资料未进行自检、互检、抽检的,一律不予验收。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编制提交审查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经方案评审机构(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组织专家审查,甲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通过率低于90%、乙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通过率低于85%、丙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通过率低于80%的,在未重新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之前,方案评审机构(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不予评审其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编制提交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审查未通过达2份及以上的,方案评审机构(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不予评审其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出具虚假地质报告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第520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14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诚信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有关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组织开展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认真审核编制单位的资质情况以及执业信用信息,积极配合地质勘查审批机关做好地质勘查质量考核统计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10〕14号和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148号文的要求,在我省进行地质勘查资质纸质材料备案(包括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申报的技术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已承担或拟承担的勘查项目名称等),经公示后方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备案的地勘单位,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补办备案有关手续;逾期未补办备案手续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机构(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不予评审其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质勘查项目后,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和要求,依时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项目备案,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纸质资料。

  四、进一步强化地质勘查行业自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地质勘查质量检查工作职责分工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1234号)的精神,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检查结果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编造虚假地质资料等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建立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取消申请探矿权的资格和地质勘查资质。

  (二)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局近期内要对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整改,切实保障地质勘查工作质量。

  (三)各地质勘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要切实担当起依法诚信勘查责任,自觉抵制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行为,树立依法诚信意识,强化地质勘查行业自律,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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