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电〔2011〕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739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复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年检不合格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能送达探矿权人的,及时在地方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抄送省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除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情形外,其他年检不合格情形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限期1个月完成整改。
(三)整改期限结束后,探矿权人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检复检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复检报告(格式见附件1)一式5份。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已年检的年度报告原件(年检不合格情形为“拒绝接受年检”的,则按规定提交当年的年检资料一式5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级、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探矿权人落实整改的情况,在年检复检报告中签署审查意见,分别于3月15日、3月25日前,将所有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项目的年检复检资料、年检复检统计表和年检复检总结材料以及汇总后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年检不合格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此类项目整改限期延长至次年6月30日。探矿权人必须自责令整改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查投入整改承诺书一式5份,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并办理年检复检手续:
1、本通知第一条第(三)点规定的资料;
2、自首次取得探矿权至整改期限结束的阶段性总结报告(责任人签名,并加盖探矿权人及勘查单位公章),以及包含已完成工程平面布置情况的附图(加盖探矿权人及勘查单位公章)一式5份;
3、自首次取得探矿权至整改期限结束的勘查投入会计报表(加盖探矿权人及勘查单位公章)各一式5份。
(二)县级、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投入整改承诺书中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别于3月15日、3月25日前将承诺书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整改期限结束后,县级、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探矿权人落实整改的情况,在年检复检报告中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别于7月15日、7月25日前将年检复检资料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此类项目若同时存在其他年检不合格情形,在勘查投入整改承诺书中,必须对其他年检不合格情形及其相应的原因和整改情况,分别进行说明。
三、未接受2008、2009、2010年度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此类项目,当年年检结论一律定为“拒绝接受年检”情形的年检不合格。
(二)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精神,经研究,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再给予此类项目一次年检复检的机会。请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能送达探矿权人的,及时在地方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抄送省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改期限、资料报送等事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时间顺延。
四、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要求的年检复检资料包括所有纸质资料的扫描件(单页为JPG格式,多页为TIFF格式)、年检报告电子报盘文件以及年检复检报告(含另附纸的整改情况报告)Word格式电子文档。阶段性总结报告核心内容应严格按照《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相关要求编写。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今后一律不再组织复检。
(三)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情形年检不合格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除了必须在6月30日前补充完成上一年度未完成的最低勘查投入部分工作外,9月30日前还必须完成本年度最低勘查投入。参加本年度年检时,补充完成的和本年度完成的勘查投入及工作量,必须在本年年度报告中合并填报,并在本年年度报告中“存在主要问题”栏目中加以说明:“本年度报告数据包括补充完成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和本年度应完成的勘查投入及工作量”。若累计勘查投入仍未能满足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的,本年度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四)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年检不合格情形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暂停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整改期间探矿权有效期届满的,探矿权人凭整改承诺书及法定相关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保留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至7月31日止。其它年检不合格情形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暂停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及变更、延续、保留登记手续;整改结束后,年检复检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凭年检复检报告及法定相关资料依法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及变更、延续、保留登记手续。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复检报告;2.勘查投入整改承诺书)此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