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
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规定,现就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委托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承办。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受理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勘查实施方案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二、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和分立登记及调整工作量备案时,必须按照规定提交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等有关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探矿权登记或备案手续。
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是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项目,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0日前,向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提交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2010〕29号文规定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各地质勘查单位要认真学习和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有关文件的内容,理解其精神实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出具虚假地质报告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