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文化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1    浏览次数:2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文化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电〔2010〕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粤发〔2010〕12号)精神,推动广东文化强省建设,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加强文化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文化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根本要求,是我省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各地要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工作,优先保障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现代文化产业用地需求,主动高效做好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和建设用地供应等有关服务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利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编的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城乡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按照方便群众文化生活的原则,将文化建设用地纳入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对城乡规划选址已确定的文化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相应的建设用地区;选址未确定的重大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列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作示意性表达,以确保文化建设用地规模。

  三、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各地要与城乡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相结合,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文化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公益性的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以创意内容和高新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项目用地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立项的,由省统筹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四、积极支持国有文化企业改制。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认真做好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加快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对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可以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增国家资本金(股本金);要加快对改制中涉及土地的产权状况、地价水平(以划拨方式处置的除外)的审查;土地资产处置完成后,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五、结合“三旧”改造推进文化建设。各地要将“三旧”改造与文化建设结合起来,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大力推进文化建设。对具有一定文化、历史价值的“三旧”建筑,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前提下,鼓励保留并改造为工业研发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乐创作、广告设计和创意研发等高端和新兴文化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功能更新;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历史文化遗产,要在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建设矛盾的基础上,加强保护,合理利用,促进城市文化建设和城市品位提升。

  六、优先供应文化建设用地。各地要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供应文化建设用地,对新建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单独设立的产品设计、动漫产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如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七、实行文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文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报批材料,优化报批程序,缩短报批时间,加快文化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办理。

  八、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文化、住建、规划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文化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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