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
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3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规定,现就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申请)人在向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事项时,除应提交申请函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外,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探矿权新立,若为省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应提交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复印件;若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勘查项目的,应提交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复印件;若为协议出让勘查项目的,应提交该项目关联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探矿权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和调整工作量,应提交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变更(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和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
(四)探矿权分立,应提交经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分立方案。
(五)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均需查验原件。
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对探矿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的,在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章节中应提交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出具的核查意见。未提交核查意见的,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不予受理该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和勘查单位公章,明确编制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签名,以示负责。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