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上海科技创新能力,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主线,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本指南。
一、工作专题
(一)科技创业项目孵化及创业辅导服务体系建设
工作目标:引导有科技含量、市场需求和竞争实力的科技项目到科技创业苗圃进行孵化培育,并注册企业化实体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加强孵化器孵化服务评估,提高服务成效;夯实创业辅导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科技创业成功率。
工作内容:(1)帮助科技创业项目享用创业苗圃的基础设施,为项目提供技术、市场推广及商业模式等指导服务,提高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2)建立孵化器在孵企业服务满意度测评体系,实施满意度测量,研究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考核标准,构建孵化服务的第三方评估体系;(3)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聘请行业资深人士,实施技术、市场、资金、法律、管理等专业辅导,完善联络员、辅导员和创业导师的辅导队伍建设,开展业绩导向的辅导工作研究,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性措施建议。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服务功能提升
工作目标:打造示范性专业孵化器,提高孵化器对产业的辐射力,完善专业服务体系,深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成效,形成特色。
工作内容:支持新能源、生物医药、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文化创意、高端商贸、金融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专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技术、人才、企业管理、法律、投融资等专业服务,培育高端、前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高层次人才创业、可持续运行模式、专业技术支撑、创业资源集聚、科技金融等方面进行创新性实践,开展专业服务的创新模式研究。
二、申请要求
1、申报主体资质要求: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单位必须有较强的团队和较好的工作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的必备条件。
3、申报材料符合年度指南要求,具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专题(一)的工作内容(1)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专题(一)的工作内容(2)和(3)于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专题(二)的工作内容于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
4、多家单位联合申请时,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
三、推荐渠道
1、区县政府科委推荐。
2、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本市相关行业的主管委办局可直接推荐项目。
3、投资机构推荐。投资机构可直接推荐有投资意向或已投资的项目,要求以投资机构资金为主,政府资金跟投。其中投资机构是指根据国家十部委创投管理办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检有效期内的创投机构。
4、产业园区和基地推荐。
5、行业协会和创新联盟推荐。
6、企事业单位自荐。
四、申请方式
1、本指南公开发布。凡符合课题制要求、有意承担研究任务的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均可以从“上海科技”网站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并下载相关表格《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2012版)》,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2、鼓励通过课题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课题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三项。
3、已申报今年市级财政支持的其它类别科技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4、每一课题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不超过3名的建议回避自己课题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名单需随课题可行性方案一并提交)。
5、本课题申请起始日期为2012年8月9日,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23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课题申报时通过“上海科技”网站在线递交电子文本1份;同时需提交在线打印的书面可行性方案一式3份。书面可行性方案集中受理时间为2012年8月24日至8月25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6、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上海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负责人”、“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负责人、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所有附件要求上传到网上。
(4)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五、联系方式
1、专题联系人
联系人:张国忠 王书立 徐毓华
联系电话:64839009-113,64839009-151,23112488
传真:64518468
2、书面资料送达地址
上海市钦州路100号(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1号楼109室、110室(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奚炜,邬旖旎;
联系电话:33637937,33637933;
传真:64519265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