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教委科[2005]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现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若干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领会《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将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战略高度
知识产权工作是高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衡量高校科研实力的重要指标,拥有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目标和保证。
各学校应认真学习领会《若干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校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明确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校领导,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真正纳入高校科技管理全过程,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将《若干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为契机,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
各学校应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为契机,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宣传普法活动,增强广大师生知识产权意识,尤其提高高校各级领导干部、教职员工、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转变以往重论文和科技成果、轻专利、知识产权的思想,在校园内营造一种重视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使用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三、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若干意见》的实施计划并抓紧实施
各学校应根据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按照《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制订出详细可行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要做到工作重点突出、保证措施有力,要有明确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建立校领导督办,部门领导负责,具体人员操作的工作机制,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指导,推进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
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将研究、制订推动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对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提高高校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推动全市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水平。
各高等学校应努力拓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与高校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现代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尽快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五、各高等学校应根据以上意见,认真做好《若干意见》的落实工作,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将于2005年9月联合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
附: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技[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教育部3号令),全面提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战略高度认识和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1.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的重要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根本的是要依靠科技,依靠人才,鼓励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拥有和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目标和保证,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重要体现。
2.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高等学校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高等学校是产生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场所,是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重要主体。高等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是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高等学校应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高等学校管理,特别是科研管理的全过程,提高知识产权工作地位。 高等学校要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推动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申请、保护和实施。
3.知识产权工作是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将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引导,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重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评价与考核及相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把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质量和实施情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学校的评价、考核体系。在教育部各类研究计划或科研基地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中,项目单位、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的相关知识产权将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4.学习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师生的知识产权意识。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为广大师生员工开设多种形式的讲座与培训。通过宣传与学习,培养和提高广大师生,包括科技人员、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5.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人员、场所、经费三落实和管理人员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机构、技术秘密审查、专利申请及保护、产权归属、档案管理、人员流动、奖励、人员培训等。
6.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促进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高等学校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作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的费用,特别是应用于鼓励一些重要发明成果在境外申请专利,以及对境外重要专利的保护。
7.加强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注重专利文献的利用。高等学校要把知识产权工作贯彻在科技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要将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作为项目的重要验收指标。重大科技项目要设立知识产权联络员,使其从立项开始就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高等学校要建立专利数据库,加强专利文献的收集、检索和利用。要重视在立项申请阶段和研发过程中的专利查新,优先支持能够形成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避免重复投入。
8.推进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审查保护工作。高等学校应依法加强科技人员学术交流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国家或本校知识产权内容的保密审查。规范论文发表前的保密性和专利性审查制度,避免发表论文导致泄密或使相应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科技人员在岗位变动和各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注意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和保护高校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9.强化知识产权的导向作用。高等学校在制定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业绩标准时,要把专利工作放在与承担项目、发表论文和申报科技奖励等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科技人员从事专利技术的开发工作,推动专利技术的转让和产业化。
10.加大对发明人的奖励,保护发明人的权益。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奖励。对在专利自己实施,以及专利许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的折价入股中做出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四、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11.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高等学校要在《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单独开设知识产权课程。
12.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培训,为国家提供急需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的培训,积极为企业和中介机构培养一大批基层知识产权专业工作者。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包括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建设一支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规则的高级专业人才队伍,将知识产权作为优先考虑的公派留学专业领域,尽快为国家输送一批涉外知识产权人才。
13.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点。鼓励有相应条件的高等学校整合教学资源,设立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相关硕士点、博士点,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加强知识产权师资和科研人才的培养。
14.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与创新意识。高等学校应鼓励、支持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积极从事创新、发明活动并申请专利。在校学生获得发明专利者,学校可给予相应的奖励,或作为奖学金评定的指标,并在毕业或学位成绩中得到体现。
五、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专利技术的保护和实施
15.加强专利的信息交流,保护专利技术。支持高等学校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知识产权维权监督网络和专利信息交流网络体系,维护知识产权公平交易和实现产业化的信用环境。
16.加强高等学校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强化专利管理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结合,积极推进各种形式的专利实施。鼓励在部分大学设立专利技术评估、集成、孵化机构,促进专利实施,以实施促保护。
六、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联合对有关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