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保厅等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1    浏览次数: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税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根据我省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状况,适当兼顾不同收入群体参保缴费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如下调整:从2012年7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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