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29号令)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质检院等22家检验机构为我省承担粮食加工品等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机构(检验机构名称及检验范围见附件)。
各承检机构在开展发证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或资质认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二、严格按照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对检验工作中发现的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监局。
四、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
附件:广东省承担粮食加工品等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机构及检验范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