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11月8日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研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采用以政府规划与市场发现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估评审、联合会审等方法,科学确定资助对象。其中,对属于市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投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管理的科研活动,按照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项目指南时明确。
第五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