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废止《关于开展
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等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粤卫〔2012〕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精神,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卫〔2001〕254号)。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准则〉的通知》(粤卫〔2002〕60号)。
三、《关于转发卫生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2002〕255号)。
四、《关于开展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粤卫〔2003〕120号)。
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粤卫〔2007〕13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