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复函
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
粤交费〔2012〕300、301、302、314、315、316、321、329、330、331、332号请示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高速公路收费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统一收费标准:(一)收费费率按四车道0.45元/车公里、六车道以上0.6元/车公里执行,一至五类车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3.5。(二)互通立交匝道按平均长度折半计入收费里程,每条匝道长度从匝道收费站中心桩号起计算至匝道与主线连接处。(三)收费金额以1元为最小计费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二、同意来文审定的各高速公路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相关事宜,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12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