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小企〔2012〕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
为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04〕24号)的要求,现就申报2012年度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一)企业发展载体类项目
1.创业基地。原则上重点扶持“渝中小企〔2012〕68号”文综合考核表彰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渝中小企〔2011〕201号、渝中小企〔2011〕113号文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近两年开展了规划环评、基础设施和厂房建设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设业主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特色产业基地。原则上重点扶持渝中小企〔2011〕196号文复查合格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近两年开展了规划环评、基础设施和厂房建设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设业主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都市工业园(楼宇)。原则上重点扶持渝中小企〔2011〕214号认定的市级都市工业园(楼宇)和按《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渝中小企〔2011〕172号)2011年考评合格的市级都市工业园(楼宇),近两年开展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建设业主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是支持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淘汰落后、扩大规模的在建工业技改项目;
2.企业技改投入强度较大,产出强度达到一定水平,扩产项目实施后企业销售收入比技改前增长50%以上。
3.企业设立并生产经营两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规范,诚实守信;当年未获得国家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4.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次年底前能够完工的项目。
5.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已落实。
(三)科技创新两化融合类项目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信息化管理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项目。
2.在我市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的中小企业。
3.科技创新类: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原则上重点扶持市中小企业局已认定“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和2010、2011年已获得国家科技部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地方配套条件的部分企业。
4.知识产权(专利补助)类:原则上重点扶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2011年底前有3项及以上有效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授权和受理均可。申报项目企业的专利产品产值应占全部产品产值的20%以上。
5.两化融合类: 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并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瓶颈”问题,有效提高综合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原则上重点扶持市级信息化示范(项目)企业。
(四)融资服务平台类项目
1.申报机构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关部门授权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
2.申报机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等方面业务,且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得到服务对象的好评;
3.申报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规范,业绩良好,诚信度高,收费合理;
5.原则上重点扶持重庆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服务机构。
(五)“走出去”市场开拓项目
补助对象为纳入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2012年对外投资重点扶持的各类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
1.鼓励中介机构开展项目推荐活动。对外投资服务机构及其他中介组织举办的服务全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走出去”的投资项目推介会、对接会、培训会、研讨会等,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在国(境)外所开展的项目推介会、对接会,按每场次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2.支持项目中介服务。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所必须产生的项目咨询、调查、论证、翻译等前期服务费用,给予单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总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3.支持投资意向企业。对已初步确定国(境)外投资项目,且已签订对外投资协议,并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的企业,赴国(境)外开展项目进一步考察、洽谈、论证等,所产生的国际交通费、食宿费,给予实际发生额50%,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每户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人/次。在国(境)外所产生的项目论证、项目洽谈等费用,每个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论证费补助。
4.对外投资额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资金补助。
5.市中小企业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举办的国内外投资项目推荐会、博览会、说明会、研讨会、培训会等活动,按实际支出给予资金支持,每次活动支持资金最高额度,国内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国(境)外不得超过7万美元。
已享受市外经贸委等其他部门“走出去”相关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申报材料和支持方式
(一)企业发展载体类项目
1.创业基地类
以直接补助方式支持,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地业主建设单位已投入资金的50%。申请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基地业主提交《关于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环境整治投入情况、企业孵化及服务成效等情况)。
(2)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创业基地类附表1)。
(3)基地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2011年以来基地新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环境综合整治投入发票复印件或项目进度专项审计报告;
(6)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声明。
(7)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2.特色产业基地类
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地业主建设单位已投入资金的50%。申请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关于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环境整治投入情况、主导产业发展及业主服务成效情况的总结);
(2)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特色产业基地类附表2);
(3)基地建设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环境综合整治投入发票复印件或项目进度专项审计报告;
(5)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声明;
(6)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3.都市工业园(楼宇)类
都市工业园(楼宇)环境整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单位已投入资金的50%。申请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基本情况表(附表3)和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都市工业园(楼宇)类附表4)
(2)建设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3)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批文复印件;
(4)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进展情况(含入驻企业情况);
(5)申请补助环境整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已投入项目资金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或项目进度专项审计报告;
(6)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二)企业技术改造类
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申请项目补助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企业提交《关于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
2.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技术改造类附表5);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申请贴息的项目须提供贷款合同和项目贷款凭证复印件,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6.申请直接补助的项目须提供自有资金已投入的凭证,直接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材料。
(三)科技创新两化融合类
申请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企业提交《关于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
2.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类附表6)。
3.企业和项目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经验教训、研发机构概况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牌产品证书、专利应用情况、技术合同,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7.科技创新类项目另需提供资料:
(1)报“技术研发中心”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近三年已投入中心建设的软、硬件投资凭证复印件。
(2)报国家科技部技术创新基金地方配套项目的企业只需提供国家科技部《立项证书》、《项目合同》和地方配套《创新资金项目责任书》。
8.知识产权类项目另需提供资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和明细表。
(2)专利技术在本企业中的使用情况说明。
9.两化融合类项目另需提供资料:
企业近年来信息化建设投入的凭证复印件。
10.已申报但未获得201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技创新两化融合类项目,可将申报国家项目资料作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
11.科技创新两化融合类项目以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研发投入补贴”按研发投入的 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知识产权类项目每项专利可补贴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两化融合类项目按照不超过信息化建设投入的50% 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融资服务平台类
1.项目实施企业提交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融资服务平台类附件7);
2.2011年以来用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建设项目费用情况明细(附件8);
3.2012年开展融资、信用服务业务情况明细(附件9);
4.工商、税务证照复印件;
5.2012年7月财务报表;
6.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
7.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服务机构文件复印件等。
8.融资、信用等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建设项目费用的50%,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等服务按不超过相关业务应收费额与实际收费额的差额给予补助。
(五)“走出去”市场开拓项目补助
1.项目补助申请书,有境外考察项目的附境外考察报告及投资项目说明;
2.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走出去”市场开拓类附表10);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走出去”已获取的相关批复文件;
5.参加培训的文件,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合同及相关收费票据;
6.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复印件(有出入境签证印章)、国(境)外电子机票、住宿发票等复印件;
7.对外投资项目投资额的相关支付凭证或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向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和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
(二)各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联合提出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各区县推荐“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不超过3个,“科技创新两化融合类项目”合计不超过3个,超过规定数量上报的将不予受理。各区县将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和项目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于2012年9月20日前分别报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走出去”市场开拓项目于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并依据审核结果下达项目支持计划。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和项目申报单位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原件)备查。
四、资金监督与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等。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二)各区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跟踪服务效果,确保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项目完成后,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于次年4月15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融资服务处。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四)任何部门、机构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创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类
联系人:陶世坤、罗伟(市中小企业局产业发展处)
邮 箱:408752479@ qq.com
联系电话:67623702、67625759
2.都市工业类
联系人:李建新(市中小企业局产业发展处)
邮箱:ljxjxq@cq.gov.cn
联系电话:67623702
3.企业技术改造类
联系人:王颢(市中小企业局产业发展处)
邮箱:cn_wh@163.com
联系电话:67625759
4.科技创新两化融合类
联系人:邱昌富、蒋伦(市中小企业局科技处)
邮 箱:jianglun@163.com
联系电话:67631648 67627706(传真)
5.融资服务平台类
联系人:敬儆、莫晓勇(市中小企业局融资处)
邮 箱:88967675@ qq.com
联系电话:67625690、67505686
6.“走出去”市场开拓项目补助类
联系人:李龙云(市中小企业局外经处)
邮箱:834452752@qq.com
联系电话:67625693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人:郭永成 67575322
附件: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10)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