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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天津市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2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创〔2015〕377号)的文件要求,市科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2015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统计调查的种类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活动单位统计调查

  1.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调查。

  2. 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调查。

  3. 县属研究与开发机构调查。

  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单位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统计调查。

  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机构相关补充调查。

  (二)地方财政科技拨款统计调查

  (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二、科技统计调查的范围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活动单位的统计调查

  1.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社会与人文科学领域) 调查统计范围:驻津的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天津市及区(县)所属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国有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和转制研究与开发机构。各级地方科学院所属非独立的科学领域的研究所,由所在院统一填报。

  2. 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调查统计范围:驻津的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天津市及区(县)所属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国有独立科技信息和文献机构及转制的科技信息和文献机构。

  3. 县属研究与开发机构调查统计范围:县各部门所属独立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单位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调查统计范围: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

  (二)地方财政科技拨款统计调查

  地方财政科技拨款统计调查的统计范围:全市、各区县(包括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财政科技经费,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拨给地方的各类科技经费。

  (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统计范围:经科技部批准、验收不满3年的97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三、时间安排

  2015年度天津市科技统计年报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情况调查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培训和布置(2015年12月);

  (二)基层单位填报(2016年1月至2月);

  (三)报表初审上报及数据处理(2016年2月至3月);

  (四)统计结果汇总及上报科技部(2016年4月)。

  以上调查由天津市科技统计与发展研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统计法》的规定,组织协调好本单位的填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单位的科技统计数据填报任务,保证我市2015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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