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7    浏览次数:6

  各市、州工信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技术进步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形成新产品的技术改造(简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开发和申请专利(简称专利补助项目);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研发能力(简称提升研发能力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为装备、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汽车等行业以及军工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或者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挖掘和保护民族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发展新兴产业及其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宽带和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改造现有厂房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等。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专业服务的服务企业和机构进行改造升级;支持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 “支持重点”“(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下各类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而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申报“支持重点”“(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2.其他条件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要求企业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或者具有2009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个数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已获得过补助的专利不得重复申请。

  (3)提升研发能力项目,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的在建项目,且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4)专业化发展项目,要求企业2011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中的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6)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7)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要求项目在2010年底前建成,2011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项目必须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除外)。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4000万元。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不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

  1.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3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专利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企业2009年至2011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3.其他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50%。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50%。

  (三)同一个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个项目只获得一次资金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四)已获得中央和省级各类资金支持的项目,未经项目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

  (一)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www.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项目单位根据本通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州)工信委会同财政局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本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州)工信委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审,对拟上报申请支持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书、公示结果、市(州)工信委和财政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申明(主管领导签名、盖章)随项目资料一同上报;申报支持项目中,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少于80%。

  (三)每个市(州)申报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数不超过10个(其中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不少于2个),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超过2个。

  (四)市(州)工信委和财政局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本通知规定开展工作,并于2012年9月2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2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各市(州)工信委和财政局要对照本通知的要求,对今年入库的项目重新进行审核推荐,推荐入库项目数不少于5个,不超过本市(州)所辖县(市、区)总数的2倍(包括符合本通知要求3月份已入库项目),今年入库截止时间为9月10日,并将推荐入库的项目汇总表于9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

  各地区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委和财政局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联系人:李让绪       电  话:0931-8822649

  传  真:0931-8818361 电子邮箱:xizhju888@126.com

  省财政厅

  联系人:肖  瑛       电  话:0931-8899932

  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2年9月4日

 

  附件1-5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