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企(2012)551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第二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做好2012年第二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8类业务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项目。
(三)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开展集合贷款试点等拓宽融资渠道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1年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2.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不低于70%。
3.公益性服务(收费不高于成本的服务)量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选择下列公益性服务业务之一进行申报:
信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结果,不断拓展信息服务领域和方式,根据差异化需求提供定向信息服务。协助开展中小企业生产运营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监测。
投融资服务:了解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投资、信用担保服务,开展融资对接交流、投融资咨询、贷款指导、上市辅导、财务管理、信用征集与评价、创业投资、小额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服务,为企业融资提供支持。熟悉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要求。
创业服务:熟悉创业扶持政策和企业注册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提供注册登记、工商年检、创业培训、创业辅导、政务代理、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咨询和服务,帮助初创企业与同行业企业间加强交流,提高创业成功率。熟悉财税法规和税收政策,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税务咨询、税务代理、财税培训等咨询和服务。
人才和培训服务: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劳动政策解读、人才供求信息的发布和咨询、人才招聘和推荐、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等服务。参与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不断开发中小企业适用的培训产品和远程网络培训课件。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扶持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破解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开展科技信息、工业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检测、成果转化等服务,帮助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开展产品检测等提供技术支撑。帮助企业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事务,以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认定。为企业提供品牌策划、品牌推广等服务。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软件服务、网站建设、信息安全、信息化培训等信息化建设的咨询和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市场开拓服务: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帮助中小企业申请各类市场拓展扶持资金。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更好地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和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熟悉口岸通关的相关政策,为企业提供报关代理、检验检疫、货运代理等咨询和服务。
法律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5.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公益性服务业务的投入(含为提升服务能力而购置的软硬件)不少于30万元,其中服务业务费用支出占60%以上(含)或不少于20万元。
6.对列入“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名录的申报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7.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担保机构应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依法设立1年以上(截至申报截止日)。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2011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在1亿元以上或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5.2011年新增融资担保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 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2倍或融资担保授信总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3%。
6.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
再担保业务参照执行。
(三)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本市中小企业。
2.截至申报日止,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通过中小企业集合贷款实现融资。
3.中小企业集合贷款项目具有统一组织、统一命名、统一发行的特点,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融资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
4.企业在发行集合票据或开展集合贷款融资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状况,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纳税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纸质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3.项目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9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17:00。过期不予受理。
4.项目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五、联系方式
1.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系人:徐明江
电话:64225397
地址:大木桥路108号404室
2.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电话:60805542,60805543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