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牧〔2012〕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养蜂信息备案与《养蜂证》的发放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蜂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1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养蜂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编号(如XX县蜂字XX号)、盖章;《养蜂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养蜂者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信息和物品:
1.场主1寸照片2张(1张贴养蜂证,1张备案);
2.场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蜂场名称、蜂群品种数量(如中蜂X群、西蜂X群);
3.辅助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
各县(市、区)养蜂主管部门应先了解本辖区养蜂场数,按需凭公函到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领取养蜂证。领证后按要求做好养蜂户备案表的填写工作,备案表(供参考)可到“广东农业信息网/畜牧推广总站/综合信息网页下载,填写完毕后将(电子版)发到gdmsh@126.com。
联系人:洪明松 电话:020-37288916
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厅2号楼1007室
邮编:510500 传真电话:020-37288123
邮箱:gdmsh@126.com
附件:养蜂证(养蜂员)基本信息备案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附件养蜂信息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