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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天津市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3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天津市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小升高”实施方案(2016—2020年)》,有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度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区内企业的组织和推动,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市级高企

  市级高企受理、认定、评审工作由各区县组织,各区县须于6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指标数量企业的公示并报市高企工作小组备案。

  二、国家级高企

  各区县科委(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原则上对申报企业进行汇总并统一上报到市认定办(市科委)。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一是2010年新认定为高企,2013年经过复审,2016年需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F201312000001—GF201312000102);

  二是2013年新认定为高企,2016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R201312000001—GR201312000351)。

  2.受理时间:2016年5月3日—2016年6月30日

  3.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

  地址:和平区拉萨道16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308室

  联系人:梁友(电话:58661502, 58661503)

  (二)新申报企业

  1.范围:申请首次认定的企业

  2.受理时间:2016年5月3日—2016年9月30日

  3.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地址: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422室

  联系人:李竞强,58832917;韩秀栋,27303860/58832936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行程序组织和材料申报,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后,按照统一格式出具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认定办。

  1.正副本各一本,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书脊位置注明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

  3.无违规承诺。无违规承诺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无弄虚作假行为;二是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Http://www.innocom.gov.cn)系统中的5M附件,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书、人员花名册、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创新性证明材料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高企变更

  高企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申报高企又涉及更名的高企,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提出申报。

  (一)时间安排

  2016年高企更名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29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16号,天津市科委2号楼201室

  联系人:卢姗,58832972

  四、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

  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加强对《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相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判,出具真实审计报告和客观的专家评价意见。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严格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做好高企认定申报的培训、组织、推荐等工作。

  (二)市认定办委托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承办我市高企认定申报前期的服务和材料受理工作。

  

  联系人:市科委高新处   谭振东  段志刚

  电  话:022-58326719   022-58832829

  传  真:022-58832970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201室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代章)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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