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1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3年度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2013年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要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抢抓机遇、凝心聚力、加快推进,坚持规划引导,促进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重点扶持,促进新经济增长点培育;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欠发达地区协调发展;坚持民生优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主要原则,更好地发挥重点建设在项目带动中的率先作用、在产业支撑中的骨干作用、在海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持续和提升作用,在更高起点上推进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

  二、项目申报范围

  (一)重大农林水利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重大工业建设项目;

  (四)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

  (五)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

  (六)重大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七)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申报标准

  (一)农林水利方面,重点安排闽台农业合作省级示范工程、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项目,大中型水库、防洪防潮、引调水、流域综合整治、水土流失治理等重大水利设施,万亩及以上围垦工程,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等建设项目。

  (二)基础设施方面,重点安排铁路、城市(际)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家干线一级公路、机场、特大桥隧、综合交通枢纽工程;5万吨级(含水工结构5万吨级)及以上深水泊位和航道工程;核电,大型火电,风电,生物质发电,220千伏及以上主干电网,农网提升改造项目;年产15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LNG接收站,天然气主干管网项目;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重要市政设施项目(含特大桥隧、中心城市重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三)工业科技方面,重点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生产力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机械、石化三大主导产业项目,优势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规模一般要求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并与审批文件一致,其中在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总投资要求在1亿元以上,其中在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要求在3000万元以上。

  (四)服务业方面,重点安排现代物流、服务外包基地项目,大型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商贸中心;重要旅游景区及地方文化特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创意产业项目,信息服务业项目。现代物流、商贸和旅游等项目总投资要求在2亿元及以上,其中在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创意产业和信息服务业项目,总投资要求在1亿元以上,其中在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五)社会事业方面,重点安排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建设项目,设区市以上重大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建设项目。

  各地各部门申报的省重点项目须是独立的项目,且具备有权审批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一个项目一份批文,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内容与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一致,捆绑上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选列。

  四、在建和预备项目的划分

  省重点项目划分为在建重点项目和预备重点项目,划分原则如下:

  (一)在建重点项目。(1)新列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已经完成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在2013年上半年能开工建设的项目。(2)续列项目:2012年在建重点项目中,除已建成或基本建成,以及因市场变化暂缓投资或因管理不善年度投资完成差的项目不再列为重点项目外,其余可继续申报保留列为2013年省在建重点项目。

  (二)预备重点项目。(1)新列项目:筹建单位已明确,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项目可研已审批、核准或备案)、2013年底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部分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特别重大项目也可列为预备重点项目。(2)续列项目:2012年省预备重点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可继续申报列为2013年省预备重点项目,但已连续两年列为省预备重点项目而前期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不再续列。

  此外,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0]557号)要求,申报新列2013年省重点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通过福建省三级项目储备库系统推报进入省重点项目储备库。

  五、申报材料内容

  本次申报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项目总体情况说明。

  (二)申报2013年省重点项目的项目简介(格式见附件1)及通讯录(格式见附件2)。

  (三)申报2013年省重点项目的项目概况表(格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3,表格可从互联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www.fjdpc.gov.cn>→"公示公告"栏→"申报福建省2013年重点项目有关文件"中下载)。

  (四)项目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为体现自愿原则,民营和外资项目请另附项目业主书面申请报告。

  上述2、3项须附报电子文本,文字用WORD格式,表格统一用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指定下载的电子表格填报,以便汇总。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25日。

  (二)申请报告及表格、项目简介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准确、一致。项目名称要规范填写,原是2012年省重点项目的,继续沿用省政府闽政〔2012〕1号文所规范的项目名称;新申报的,统一按正式批复的项目名称填报。同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请尽可能填写完整,以免有关部门在办理重点项目用地、用林、用海等手续时产生歧义。

  (三)2013年省重点项目投资和进度目标要认真分析测算,年度投资计划、进度目标安排与项目总体目标相衔接。每个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按项目建设工期合理编制,避免与实际执行产生过大偏差。

  (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汇总申报辖区内的备选项目(不包括省属项目),要认真负责审核把关;省属项目由省有关单位作为分级管理单位进行申报,并向项目属地发展改革委(经发局)报备,地市发展改革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不再重复申报。

  (五)在福建设有省级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由其分公司作为分级管理单位进行申报,并向项目属地发展改革委(经发局)报备;未设立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申报。

  (六)电网项目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填报。

  (七)我委不直接受理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局或项目业主申报的材料。

  附件:1.申报2013年省重点项目的项目简介格式

  2.申报2013年省重点项目通讯录格式

  3.申报2013年省重点项目概况表格式及填写说明

  4.省、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联系电话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9月8日

通知正文.doc

附件1申报2013年省重点项目的项目简介格式.doc

附件2申报2013年省重点项目通讯录格式.doc

附件3申报2013年省重点项目概况表格式及填写说明20120731.xls

附件4省、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联系电话.doc

申报福建省2013年重点项目概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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