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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受理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申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8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2016〕3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优做强做大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现将天津市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子基金设立方式

  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参股设立子基金申请需经过区县科委盖章推荐。

  二、子基金申请者条件和要求

  申请应为行业领军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产业投资机构、专业并购机构等主体作为发起人,且由科技型上市公司、科技小巨人企业或科技领军企业作为最大出资人。

  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一)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三)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四)发起设立子基金时,申请者须提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并承诺在子基金成立时,完成剩余资金的募集。主要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者、子基金管理机构、至少一个高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额的出资人。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条件和要求

  (一)在天津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专职从事基金管理的人员数量不低于5人,核心管理人员至少2人在并购基金的主要投资产业方向具有8年以上的投资经历;

  (四)至少有3个以上相关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在并购基金中入资,入资额不低于并购基金规模的1%;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

  (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参股比例不高于25%,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及普通合伙人,各级财政出资之和应低于50%。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所有出资人同意最多可再延长两年;

  (五)基金原则上应将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2倍的资金投资于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天津市潜力优势产业相关的境内外优质企业,且企业接受投资后须落户在天津市;

  (六)子基金应在公告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

  其他要求详见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提交申请材料流程

  (一)填报与材料准备

  下载对应的申请书模板,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书并准备相关附件。

  (二)打印、装订

  申请者采用A4纸张、双面进行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左侧装订成册,申请书及附件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三)报送

  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单个文件超过一页需加盖骑缝章)后报送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金融处。电子版发送至tjkwjrc@126.com或刻录光盘报送。

  (四)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报送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306室

  市科委联系人:曹建胜

  联系电话:58832957

  

  附件: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申请书(发起设立)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 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申请书(发起设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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