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8    浏览次数: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河北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是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有效抓手,是增税收、扩就业、惠民生、促和谐的有力支撑。为了更好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对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产加销游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引领作用,现就加强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选择范围与重点

(一)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二)农产品市场物流项目;

(三)现代设施农业项目;

(四)现代农业种养殖项目;

(五)其它涉农领域对农民增收带动力强的项目。

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坚持“六优先”,即优先安排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特别是产业转移项目;优先安排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农产品加工基地内项目;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造升级项目;优先安排高新技术项目;优先安排精准扶贫项目;优先安排外向型农业项目。

二、项目选择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 符合全省生产力布局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

(四)工艺设施和技术装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项目单体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5亿元。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带动作用大、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造升级、精准扶贫项目等,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至3亿元以上;

(六)最大限度地集约节约用地,建筑容积率要达到规定标准及以上;

(七)项目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其中:计划开工和续建项目,需审批或核准的,要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实行备案管理的,已完成备案并能够出具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等支持性文件,水、电、路等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前期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各级政府与国内外知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以及央企或农产品加工行业领军企业)已正式签约项目。

三、严格审定程序

 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申报、评审和审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办)会商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按照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条件,对各县(市、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把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一次性向省农业产业化办集中申报。

省农业产业化办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对项目技术工艺、建设方案、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节能减排、社会风险以及对全省经济发展影响力与支撑引领作用等内容出具评审意见。省农业产业化办会同省重点办依据评审意见,提出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经过公示,呈报省政府审定后,印发正式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实行分级管理

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本着抓大、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确定本级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安排数量不超过60项,并且坚持优中选优,不搞区域间数量平衡。省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对县(市、区)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应加强指导,坚持月度统计和季度通报,完善三级协同协调机制,省农业产业化办牵头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观摩调度活动,各市、县要定期组织项目观摩等活动,并完善专题调研、专人跟踪、联合督导等多种调度形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对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绩效突的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五、落实支持政策

(一)绿色通道。对列入本年度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和省重点办制发“绿色通道”通行记录卡,有关部门对持卡项目中手续完备、材料符合要求的要限时办结。凡涉及持卡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建设用地。各市县在满足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三)建设资金。主动向各类金融机构推介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地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帮助建设项目协调落实银团贷款。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在安排政府专项资金、争取中央预算资金、发行企业债券和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中,优先安排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

(四)生产条件。主动协调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对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配套条件,给予全力支持和保障。

六、加强后期管理

要完善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退出机制,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投资效果后评价。对中止建设的项目,要及时收回用地指标和财政性资金并调整到其他项目使用。同时,要加强项目质量监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努力把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成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责任,防止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七、加强谋划储备

按照“建成投产一批、开工在建一批、前期推进一批、谋划储备一批”的要求,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工作力度,保证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不断档。健全谋划工作机制,构建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共同组成的长效工作体系,制定工作方案,保障工作条件,完善激励政策。强化谋划方向指导,委托高层次科研单位或咨询机构开展概念性、前瞻性专题研究,向市、县(市、区)和企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规划指导、信息服务和政策支持,激发企业投资创业、做大做强、主动合作、谋划项目、做实前期的积极性。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动态调整。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产业化办和重点办要抓好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定期议事制度,及时研究重大问题。要强化服务,抓好建设条件、承诺事项、相关政策的协调落实。要完善人力支持建设,安排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员充实项目谋划和跑办队伍,并保障工作条件,健全激励机制。要完善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责任人,健全问责机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参照本意见制定本级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和省重点办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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