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按《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90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12年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具体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列入“十二五”国家万家企业名单的省重点用能单位和地市重点用能单位涉及限额(标准)的企业。
二、监察内容
1、2011年度及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工艺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和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2、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并确定一至两个重点地区监察普遍存在的淘汰落后设备(工艺)。
三、监察依据
已公布实施的28项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8项省能耗限额、7项省能耗限额标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等。相关文件可直接从省节能监察中心网站(www.gdecc.cn)下载。
四、组织形式
专项监察分二个阶段进行:
1、各地上报阶段:根据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情况、按时保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2011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有关节能工作落实情况,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机构和省有关行业协会可提出建议开展现场监察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于7月12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省节能监察中心,抄送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2、现场核查阶段:省节能监察中心在各地市上报名单的基础上确定现场监察企业名单。从7月中旬开始,省节能监察中心会同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等,对相关企业开展现场监察,计划于9月份完成专项监察的现场核查。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市要督促本地区相关企业认真对照已公布的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省能耗限额(标准)以及有关指导目录,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积极配合好现场监察工作。企业对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严处。
2、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专项监察的宣传和监督。现场核查阶段,各地市要按照要求安排合适监察人员配合开展工作(见附件2)。请各地市将参加专项监察人员名单于7月12日前报省节能监察中心(见附件3),并抄送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3、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强对各市专项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监察质量和效果。
附件:1.建议现场监察企业名单
2.各市参加专项监察人数
3.参加专项监察人员名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熊卫鹏,电话:020-83135867,传真:020-83133335;
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方海鑫,电话:020-83378972,传真:020-83352049,
电子邮箱:fhx@gdecc.cn)
附件:粤经信节能函〔2012〕1910号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