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0    浏览次数:2

粤环〔2011〕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省直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

     2.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省直各成员单位名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省直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国铅蓄电池企业引发的血铅超标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与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开展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截至2011年7月底,全省排查了191家铅蓄电池企业,161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暂停生产或取缔关闭,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由于长期以来,我省铅蓄电池行业准入门槛低、规划布局不合理、环评审批把关不严、企业违法排污等原因,环境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紧开展铅等重金属污染集中整治,采用倒逼机制,彻底解决问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优胜劣汰、分类整治、规范发展、转型提升”的原则,严格准入、优化布局、狠抓整治、强化监管,通过产业整治与提升相结合、阶段性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新增先进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对全省铅蓄电池企业污染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整治,积极推动铅蓄电池产业转型升级。

  (二)整治目标: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得到全面整治,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大幅度提升,废水、废气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含铅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状况彻底改善,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到2015年,全省铅蓄电池产业空间布局明显优化,铅污染监测能力及污染健康检测能力得到显著提升,铅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7年的基础上有显著下降,铅蓄电池行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我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

  (三)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整治计划,采取关停、搬迁、改造、提升等相关措施,分类整治全省铅蓄电池企业。对于符合各项要求的企业,要保证正常生产或尽快恢复生产;对于环保手续完善、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企业,实行“一厂一策”,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影响、安全生产后评估,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妥善解决卫生防护距离不足问题,经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环保手续不完善、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铅蓄电池组装企业,责令停产,限期补办手续,并妥善解决卫生防护距离不足问题后,经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环保手续不完善、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铅蓄电池生产(含极板生产工艺,下同)及回收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对于环保手续完善、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所处环境敏感但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优势的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进企业进入园区规范发展。

  (四)协调联动,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铅蓄电池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省环境保护厅已下发《关于明确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粤环〔2011〕52号),明确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前期排查中发现无环评审批手续的生产企业,各地不能越权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建立联合验收和联合监管机制,组织环保、发改、经信、安监、质监、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完成整治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方可恢复生产;对通过验收恢复生产的企业,要加强管理,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相关工作;对被关闭企业要做好善后工作,拆除涉铅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剩余污染物,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五)加强督办,推动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已联合将佛山市、江门市、顺德区36家铅蓄电池企业列为2011年省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广州、深圳、汕头、珠海、韶关、河源、梅州、惠州、东莞、中山、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14市环境保护、监察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省挂牌督办重点环境问题的通知》(粤环〔2011〕49号)要求,对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其他市也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铅蓄电池企业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将适时组织省有关部门开展全省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情况检查。

  三、严格准入,不断推进我省铅蓄电池行业转型升级

  (六)坚持科学规划,加快优化铅蓄电池产业布局。各地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铅蓄电池行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粤环〔2011〕59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定的重点区域及涉铅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要根据区域特征,编制涉铅产业发展规划和铅蓄电池行业专项规划,开展规划环评,并将专项规划和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涉铅行业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切实落实《规划》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划定的严格控制区(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设立排放铅污染物的排污口。

  (七)坚持严格准入,推动铅蓄电池企业转型升级。省环境保护厅将制定并实施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新、扩建铅锌冶炼企业,《规划》规定的重点区域内原有铅蓄电池企业要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探索实行在符合产业政策基础上不同企业重金属等量置换,鼓励铅污染物排放企业兼并重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快组织制定铅蓄电池产业准入标准,加快淘汰落后的铅锌冶炼工艺和设备。各地要建立铅蓄电池企业的项目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生产许可和工商登记的联合审查机制,严格控制新增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八)坚持环保倒逼,积极推动涉铅污染企业入园进区。认真落实产业转移和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大力推进铅蓄电池企业定点基地建设。铅蓄电池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要规范建设铅蓄电池工业园区(基地),对入园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集中治污。其他地区也要积极推动企业迁入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进行生产。园区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加强环保管理。

  (九)坚持清洁生产,提升企业治污水平。各地要督促指导铅蓄电池企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先进生产技术和集中治污技术的运用,进一步完善含铅危险废物妥善收集,有效削减铅烟、铅尘和含铅废水产生量,提高中水回用率,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除已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外,所有铅蓄电池企业2011年底前要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此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于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铅蓄电池企业,各地可在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四、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铅蓄电池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十)建章立制,强化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铅蓄电池企业专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459号)和《规划》要求,“一厂一策”制定整治计划,落实责任,加强对铅蓄电池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健全铅蓄电池企业动态数据库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督促铅蓄电池企业进一步规范排污口、物料堆放场、废渣场的管理,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督促铅蓄电池企业在2011年底前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和铅等特征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各地环保部门今年要对铅蓄电池企业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情况在媒体公布。

  (十一)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铅蓄电池企业。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9部委《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要求,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生产或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十二)严格排查,全面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铅蓄电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接触铅烟、铅尘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地要将铅蓄电池企业列入今年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督促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及处置的全过程监管,认真排查铅蓄电池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予查处,对危险废物生产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铅蓄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三)加强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指导全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各地政府是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主体,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本地区的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各地要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因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不力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要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实施区域限批等相关措施。

  (十四)明确职责,强化督查落实。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周密的铅蓄电池企业污染专项整治方案,责任落实到人。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粤环〔2011〕59号文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职责分工任务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卫生部门要明确有相应资质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承担群众血铅等健康检查任务,及时汇总分析血铅检测情况并通报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依法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及时治理、整改。质量监管部门要将相关部门监管情况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铅蓄电池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施重点监管,通过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纳入数据库,已被淘汰、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定期注销并通报有关部门。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对现有符合各项要求的铅蓄电池企业,应严格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土地的规划和使用,不得批准建设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核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十五)加强信息披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所有铅蓄电池企业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组织有关媒体对典型铅蓄电池企业的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报道,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全省铅蓄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二

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

省直各成员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农业厅

  省卫生厅

  省安全监管局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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