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201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广东保监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和《环境保护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和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合作协议》等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就我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十二五”时期,我省仍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环境风险日益凸显,环境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加大。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和事故处理,有利于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也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的迫切要求,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形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企业等协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作机制,保障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鼓励、支持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在平等协商、公平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
——试点先行,立法配套。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制度、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逐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确保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
——重点突破,先易后难。先期重点选择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高、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承保标的主要针对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暂不考虑间接损失。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到“十二五”期末,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风险评估、事故勘察、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立法配套逐步完善,基于环境风险程度的投保企业目录初步建立,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在提高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实施范围
率先在我省以下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一)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
(四)广州、深圳、汕头、韶关、佛山、中山、东莞、清远、惠州、江门、肇庆、云浮等12个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
(五)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矿山采选、石油化工、电镀、印染、鞣革、化学制浆造纸及味精、酒精生产企业中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
四、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
投保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一)由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渗漏等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
(二)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
(三)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四)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仲裁、调查取证等相关必要费用;
(五)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赔偿限额以100万元为起点,设置若干档,投保企业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可作特别约定。
五、操作方式
(一)承保人。
试点阶段鼓励支持若干具有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二)保险条款和费率设定。
保险条款和费率由承保公司或共保体主承保公司征求各方意见后具体制定,并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点期间,原则上全省实施相对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调整完善。
(三)投保业务流程。
1、确定重点投保企业名单。试点阶段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保险公司根据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当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企业名单。
2、环境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对拟投保企业免费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企业的潜在环境风险程度。
3、确定投保档次。投保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4、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并为投保企业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5、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应当针对投保企业建立环境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并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境风险排查服务,定期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保险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企业,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应及时通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保险理赔。
1、由广东保监局指导承保公司制定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规程,统一理赔标准,提高理赔服务水平。
2、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协商确定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理赔。
3、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专项准备金。以每年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10%作为理赔专项准备金,单独建账,滚存使用。准备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由共保体负责,广东保监局监管。当年度赔付率(当年度保险赔款支出/当年度保费收入)超过80%,或单次事故赔款金额超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总额的30%,超过的部分可用理赔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为确保理赔的及时性,需由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的部分可先由保险公司预付,再由专项准备金返还给保险公司。
六、工作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切实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并在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环保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中,积极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察、定损、理赔工作。
(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污染事故预防能力审查。要采取措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发生,切实维护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公司应当提高承保、理赔等专业服务水平,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要做好企业投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后的环境风险管理服务工作。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实行预付赔款制度,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扶持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有效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体系。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企业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逐步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三)加强信息沟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协助保险公司搜集本地区以往年度重点行业环境污染事故数据。保险公司要定期将投保企业、承保金额、理赔数据等信息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投保企业要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四)完善政策配套。逐步制定完善风险评估、事故勘察、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损害赔偿等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的投保企业、设施与工艺目录。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确保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