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2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项目指南

发布日期:2012-09-21    浏览次数:3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持续推进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提升上海科技创新和服务全国的能力,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主线,根据国家和上海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二五”科技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本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一)研究领域

  1.区域公共安全领域:交通安全监控与应用平台技术开发;食品安全检测与监控平台技术开发;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联动关键装备开发与技术应用;高精度地理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

  2.区域民生保障领域:水源地保护与水资源再利用关键装备开发与技术应用;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关键装备开发与技术应用;长三角地区人群危重疾病联防联控。

  3.世博成果专项领域:基于“世博科技专项”优秀成果和成熟技术在长三角区域内的二次开发和示范应用。

  (二)进度要求

  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合作地域

  本指南所指长三角区域包括: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安徽省。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应聚焦长三角区域共性的关键技术,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对长三角地区的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民生保障起到推动和支撑作用。

  (二)项目必须由注册在上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型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与浙江、江苏、安徽的单位共同合作实施。第一承担单位必须与合作单位就开展联合攻关达成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优先支持三省一市合作中,三地或以上共同合作实施的科技联合攻关项目。

  (三)项目申报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主课题申报方,合作单位(第二、第三承担单位)作为子课题承担方,合作单位须向所属地科技厅申报备案获得支持(提供申报受理或推荐证明)。项目申请经费应按照协议所规定的任务量自行分配,项目合作单位间有股权关系的请在申报材料中进行说明。

  (四)项目课题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课题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课题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五)课题责任人、承担单位已承担市科委同类型、同内容课题,以及承担有到期未验收项目的,不再给予支持。

  (六)每一课题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不超过2名的建议回避自己课题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名单需随课题可行性方案一并提交)。

  (七)项目申报单位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使用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下简称“四技合同”)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与合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在项目申报前已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中必须明确投入的方式、时间和总额。

  (八)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材料必须一致,相关附件材料须同步上传提交。

  三、申报方式

  (一)本指南公开发布,申请人可以在“上海科技”网站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如实填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并在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前提交。

  (二)申报项目须在截止时间前将在线打印的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一式3份与相关附件(正本1份)报送至受理地点。本项目不接受个人申请。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印刷和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三)本指南发布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日期为2012年9月27日,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下午4:30。书面可行性方案集中受理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30~下午4:30。

  (四)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上海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1)登陆“上海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四、联系方式

  (一)专题联系人:

  联系人:程彦、邹霄;联系电话:24197802、34241848

  邮箱:chengyan@stcsm.gov.cn(可以邮件方式提问)

  (二)书面资料送达地址:

  上海市钦州路100号1号楼上海市科委办事大厅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曹飞宇;联系电话:33637937;

  注:办事大厅不接受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书面材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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