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的要求仍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文件执行。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符合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经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简介,各一式两份)及项目申报资料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六份,财政厅一份)。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三、各地、州(市)申报的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最多不得超过10个,其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不得少于1个。
各地、州(市)申报的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受名额限制。
四、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今年已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经信委
电话:0991-4523436
电子信箱:xjzxqyj@163.com
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0991-4523436
自治区财政厅
电话:0991-2816324
电子信箱:xjczqyc@sohu.com
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0991-2816324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