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8    浏览次数:1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暂行规定》已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2012年9月24 日

  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暂行规定

  一、组织申报

  (一)每年年初管委会办公室制订发布年度“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重点和要求。

  (二)设区市工信委、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共同组织选定当地项目,并以市政府名义正式行文上报管委会办公室。中央和省属企业项目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简况、技术基础、建设方案、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案、效益分析及主要指标、支持方式及金额、银行信贷支持承诺、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出具的同意接受股权投资或股权质押投资决议等内容,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内容。上报单位对提供材料及数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项目初审

  (一)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资金和项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当年拟扶持项目数量。

  (二)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各选派2人组成项目组。

  (三)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三家业务部门分别从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发展方向等方面,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意见,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送项目组。

  (四)项目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产业政策把关、发展规划和技术发展方向评议等。

  (五)项目组按不超过当年拟扶持项目数量的3倍,确定通过初审的项目,报管委会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

  (一)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共同组建评审专家库。

  (二)管委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按申报项目重点方向(所属产业)分设若干小组。每个专家评审小组由9名专业技术、产业发展及财经方面的专家组成。

  (三)专家评审小组分产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排序。

  (四)按不超过拟扶持项目数量的2倍,依据评审结果确定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报管委会办公室。

  (五)评审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项目选取

  (一)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情况,可组织实地考察或听取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情况介绍。

  (二)管委会办公室进行综合平衡,按不超过当年拟扶持项目数量的1.2倍,确定拟扶持项目、拟投资金额、备选项目。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通过专家评审但未得到扶持的项目,转入项目库,评审有效期一年,由管委会办公室通知上报单位,下一年度原则上企业无需另行申报,由上报单位直接将补充材料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五、投资方式

  (一)管理机构与拟扶持企业协商,根据拟投资金额,提出股权投资或股权质押投资建议方案。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将项目有关材料一并送有关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审核后,将贷审会意见和信贷支持方案通过管委会办公室反馈给管理机构。

  (三)管理机构将拟扶持项目、投资建议方案及金融机构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

  (四)管委会办公室统筹确定拟扶持项目、投资方案,报管委会、省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六、组织实施

  (一)管委会办公室将省政府审定的扶持项目和投资方案下达管理机构,并送有关金融机构。

  (二)管理机构按下达的扶持项目和投资方案,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投资协议,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支持方案,并与信贷资金同步投放引导资金;投资协议期满后,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收回资金,滚动使用。

  (三)管理机构代表出资人持股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对项目进行跟踪调度,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资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和回收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接受省级监察与审计,并承担相关责任。管委会办公室对管理机构工作绩效实施年度评议考核。

  (四)管理机构管理费及管委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每年按实际情况核定,从当年引导资金中拨付。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