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规字〔2014〕40号),按照《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工作方案》,促进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我局决定开展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工作,组织开展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创建试验区所在的区(园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制定了试验区发展规划,其中核心区域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相对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二)申报创建试验区所在的区(园区)已制定落实国家和天津市鼓励试验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具有扶持试验区及区内机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相关经费。
(三)申报试验区至少聚集2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成果孵化运用企业,能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运营服务需求。
(四)试验区周边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高要求,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条件较好。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由区县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提交《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申报材料包括:
(一)《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申报书》;
(二)《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
四、时间要求
请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申报,于2016年9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6份报送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楼217室)。
(联系人:毕志诚;联系电话:2303987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