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4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市、区)农委: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6〕1号)要求,依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2016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发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玉米、水稻(含杂交稻和常规稻)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

1.经营主体资质检查。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标识、相关生产和销售合同等是否合法规范。

2.种子样品抽检。抽取玉米、水稻种子样品,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同时进行品种真实性等项检测。对于已包装的种子,扦取的样品数量分别为:送验样品水稻净度、发芽400克,水分100克,纯度100克,真实性150克,送验样品玉米净度、发芽1000克,水分100克,纯度520粒(分为2份各260粒),真实性300克;备份样品水稻500克(水分100克,其他400克),玉米1100克(水分100克,其他1000克)。对于未包装的种子,扦取的样品数量分别为:送验样品水稻真实性150克,玉米真实性300克;备份样品数量水稻150克,玉米300克

三、工作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在有效期内从事玉米、水稻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于近年来主管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问题、受到举报或投诉的企业的品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比例不低于60%,未抽到规定比例的种子样品要说明原因。其他种子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前提下进行随机检查。省级已安排抽检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不再安排抽检。

2.省农委抽调六安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安庆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淮南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滁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组成4个组,对问题企业和合肥市区及周边企业进行检查。

第一组:由省种子管理总站刘根副站长带队,安庆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抽样。

第二组:由省种子管理总站李怀安副站长带队,淮南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抽样。

第三组:由六安市种子站站长曹俊带队,滁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抽样。

第四组:由合肥市种子站站长方志鹏带队,六安市种子质量监督监督检验站承担抽样。

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合肥市种子管理站、省种子管理总站市场管理室每组派1人参加(各组抽查企业见附件1)。

3.检测分工。省级抽取的样品,水分、净度、发芽率指标检测由负责抽样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品种纯度和真实性检测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各地抽取的样品,水分、净度、发芽率检测由各地种子站承担,品种纯度和真实性指标检测由所在市种子站承担(采用田间种植鉴定),我委将根据情况随机抽取部分样品进行室内检测。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源头治理的重要性,以此次企业监督检查行动为抓手,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组织培训,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2.规范抽查程序。抽样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农业部抽查种子样品,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在每项程序完成后,立即将有关证据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中国种业信息网种子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平台(www.seed.gov.cn),并将书面证据及时交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由其审核、把关,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保留原件,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全国农技中心。

3.按时完成任务。2016年1月20日前完成省级检查和抽样工作,并将抽查种子样品(纯度和真实性检测)及清单交给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水分、净度、发芽率和真实性检测于3月10日前完成,纯度鉴定于9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监督抽查时间自行安排。

附件:1.各组抽查企业名单

2.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核查记录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皖农种函〔2016〕34号关于开展2016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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