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27    浏览次数: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3日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幸福广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面向所有老年人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到2015年,全省老年人享有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置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社区住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培育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监督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供给机制。

  (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研究和制定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在城乡社区新建和改造一批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托老所、敬老院等老年服务设施,使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大型、重点公共场所,风景区、公园的重要景点和主要商业网点设立和配备便于老年人生活和娱乐的设施设备。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开放。按照自愿原则,为有需求的贫困老年人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

  (三)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等方式,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建立社会工作、医疗康复等部门及专业岗位。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加快实现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传统救济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型。规范民办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准入、竞争和退出机制,推动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在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开设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等具有岗位资质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使用、评价、激励的工作制度。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至“十二五”期末,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直接服务于老年人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3以内。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政府购买社工等专业服务项目。建立志愿服务者时间储蓄制,促进志愿者服务制度化。

  (五)推动粤港澳社会养老服务合作。高度重视CEPA补充协议及有关先行先试政策的实施,积极落实CEPA补充协议和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项。鼓励和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到我省兴办养老机构,与内地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加强粤港澳养老服务行业在资金、项目、人才等领域的合作,引进港澳专业服务机构与团队参与我省养老服务工作,推进粤港澳三地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互认,做好港澳长者到广东养老的医疗保障、福利待遇等政策的衔接工作。

  三、重点建设项目

  (一)打造养老服务机构示范项目。“十二五”期间,兴建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广东省养老服务杨村示范基地两个省级重点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在省和地级以上市建设若干个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

  (二)建设“五个一”工程。到2015年,各地级以上市均有1所省一级以上等级的养老福利机构,1所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专业性护理机构,1个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配送餐、文娱活动、日间托老、康复保健、心理慰藉、信息支援、紧急援助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每个县(市、区)有1所省二级以上等级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每个街道(乡镇)有1所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托管或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建设信息系统网络工程。依托现代技术手段,整合社会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社会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建设以网络为支撑的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统筹规划。各地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结合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以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住宅小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和支持将闲置的学校、医院、厂房、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二)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投入。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服务事业给予扶持。各地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养老服务项目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对失能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的专项养老服务补贴。

  (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珠三角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5000元、其他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对建成开业的养老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

  (四)完善和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1.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应。新建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新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2.依法依规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3.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4.将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志加入养老服务事业的农村妇女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监管机制。制定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和机构的资质评估、认证和管理体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社会监督,合理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完善开展等级管理、年检制度。

  (六)推进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倡导子女奉养父母,孝敬老人,在全省城乡社区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活动,实施“爱心助行惠万家”扶老助残福康活动,增强全社会敬老、爱老、扶老、助老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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