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服务〔2012〕505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要求,推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四川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2〕87号),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2013年度四川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请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好2013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8日
2013年度四川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及方向
2013年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功能区聚集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体系建设和制造业服务化四个专项,突出聚集和引导发展,大力提升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总水平。
(一)功能区聚集建设类。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产业园区内综合性或在园区外以专业性为特征聚集发展。重点支持功能区聚集企业入驻的公共服务平台、设备租赁购置、退城入园办公搬迁等服务环境建设。
(二)服务能力提升类。
1.研发设计、咨询管理(含中介传媒及品牌运营)、物流及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含职业培训)、节能环保及安全生产服务、信息服务、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检修、产品及设备售后连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服务能力提升;
2.为工业企业的生产资料、产品、服务交易提供信用、认证、支付等中介服务的移动电子商务平台(B2B)建设;
3.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对制造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效果明显的生产性服务业共性技术开发项目(见附件5)。
(三)服务体系建设类。
重点支持工业设计大赛及成果转化;省级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养、行业标准制定、发展规划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体系建设。
(四)制造业服务化类。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制造企业向总集成总承包发展或生产性服务分离外包。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和生产性服务外包。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生产性服务业功能聚集区运营机构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建设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3.其他企业(事业)或科研机构,注册资金30万以上。
4.申报项目已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设期限以备案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原则不超过3年;大项目可例外,但必须附主管部门正式说明。
(二)申报其他条件。
1.功能区聚集建设类。支持发展前景好的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总部经济聚集区和大型工业生产资料及成品、设备专业交易市场。重点支持成都、德阳、绵阳、广元、达州、攀枝花、泸州、宜宾、遂宁、内江、南充、乐山等节点城市聚集发展。项目承担主体为园区运营管理公司,资金使用方向明确且量化考核性强。
2.服务能力提升类。项目申报主体为从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重点为获得四川省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的单位。
3.服务体系建设类。支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体系发展研究。申报主体重点为省级以上的专业经济、社科研究机构。
4.制造业服务化类。
--总集成总承包。提供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设计-采购、设计-施工、采购-施工等总集成总承包服务;或融合前端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和后期项目管理、生产运维、售后服务、评估优化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模式的,规模以上大中型制造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总包合同真实。已完工项目,近二年内已完工交付;在建项目,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合同2011年开始实施,2014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分完成交付。
--生产性服务外包。专业化承接大中型制造企业的工业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研发设计、咨询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设备检修、检验检测、售后维修等生产性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50万以上,服务年营业额200万以上。
(三)申报资料。
1.基本材料。
(1)四川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3)经审计的2011年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表(含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凭证。
2.专项材料。
--功能区运营管理公司(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机构)章程、注册资本金构成和验资证明;
(2)2011-2012年开发建设项目和资金筹集渠道、资本金放大使用倍数。
--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对本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本行业影响力、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和提供就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市(州)经信及项目实施地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材料。
--服务外包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制造企业基本情况、分离前两年生产性服务(如采购、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物流及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和检验维修)经营情况(500字以内)
(2)制造企业需提供前两年分离业务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的证明材料(由经信、税务等部门对其服务外包认定)。
(3)制造企业与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承接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4)服务承接企业经营情况及未来规划(500字以内)
三、资金支持额度及方式
(一)支持额度。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是否为示范授牌单位和预期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就业等)综合考虑。个别对产业支撑作用巨大、带动性强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扶持资金可加大。
(二)支持方式。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已完工)和生产性服务外包项目按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在建)及其他项目类别均按专项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自愿向县级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初审合格后逐级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上报(扩权县直接审查后交市上汇总)。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完备性审查,合格后共同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央属、省属企业(单位)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一个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2013年度已申报或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能再次申报。
(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严格界定生产性服务企业标准,确保资金专项扶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提供服务为主,不生产具体产品,对工业生产的服务收入占总运营收入60%以上)。
(四)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需要备案的项目,参照技改项目按各级经信部门权限给予备案,确保项目手续完备。
(五)请各市(州)(或扩权县)经信委按2013年项目预入库通知要求(川经信服务函〔2012〕1097号)组织部分入库项目准备申报材料,并会同财政局按本通知精神对企业申报资料真实和完备进行审核,于2012年11月2日前,将市(州)经信委和财政局转报材料、企业纸质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含电子文档。)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处(一式两份)。
联系人:唐明祥
联系电话:028-86262301
电子邮箱:93313417@qq.com
附件:1.材料报送要求及封面
2-1.专项资金(功能区)申报书
2-2.专项资金(企事业单位)申报书
3.专项资金申请表
4.项目申请汇总表
5.生产性服务业共性技术目录
6.各市(州)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围绕的重点产业领域
附件:1-6下载.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