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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省各地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由走逃、失踪纳税户以及其它经地方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形成的欠缴地方税收情况,予以公告。
详细名单请点击:2012年第2号欠税公告(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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