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长途驾驶项目考试的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2-08-01    浏览次数:1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

道路驾驶技能长途驾驶项目考试的工作规范

 

  (广东省公安厅2012年6月7日以粤公通字〔2012〕152号发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驾驶人长途驾驶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驾驶人长途驾驶考试业务。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首先进行长途驾驶项目考试。长途驾驶项目考试合格的,才能参加道路驾驶技能其他项目考试。

  (一)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以及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

  (三)持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四)持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或持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五)持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六)申请增加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长途驾驶考试。

  (一)申请人已通过长途驾驶考试,未通过道路驾驶技能其他项目考试,重新申请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三)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复考道路驾驶技能的;

  (四)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逾期未换证被注销汽车类准驾车型(不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证两年以上重新申领汽车类准驾车型驾驶证;

  (五)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残疾人申领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六)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教练员(安全员)的同车监督下,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到指定的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接受考试评判,办理签章手续。长途驾驶考试应当在白天进行。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以及考试路线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设定。

  第五条 各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长途驾驶考试监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对申请人进行长途驾驶考试。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考试车辆,应当安装监控系统监控仪,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考试员依据监控系统记录的考试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应当向车辆管理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教练员(安全员)身份证明、教练员证和驾驶证;

  (三)考试车辆的行驶证。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确定安排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将写入申请人信息并经加密的记录卡交由教练员(安全员)安装在考试车监控仪上进行考试;同时将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单》、《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封档,一并交教练员(安全员)按预约考试日期在规定的时间内随车带往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

  (一)按第六条规定提交资料齐全、有效;(二)已经通过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预约考试科目时间间隔符合规定;

  (四)考试车辆符合申请人申领驾驶证的考试车型。

  车辆管理所应按长途驾驶考试车辆核载人数审核申请考试人数,其中申请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及小型自动挡汽车车型驾驶证的,每车申请人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含6人);申请大型客车车型驾驶证的,每车申请人总人数不得超过8人(含8人)。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考试车辆、教练员(安全员)和申请人的预约考试信息通过网络实时传输至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

  第八条 考试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考试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得用于长途驾驶考试。

  第九条 教练员(安全员)在长途驾驶考试前,须确认监控系统监控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进行长途驾驶考试时,教练员(安全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监控系统监控仪,确保实时记录申请人的考试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期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行驶路段限定的最高时速,且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每个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里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及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长途驾驶考试里程不少于40公里;

  (二)申请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长途驾驶考试里程不少于30公里。

  第十一条 教练员(安全员)和申请人到达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后,应当及时向签章点提交记录卡和封档资料,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手续。向签章点提交记录卡的时间与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相距不得超过12个小时。有正当原因超过12个小时的,教练员(安全员)和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无正当原因超过12个小时的,记录卡数据、图片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应当为考试车辆提供监控系统监控仪进行补考,在申请人补考完毕后收回。

  第十三条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在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手续时,应当查验考试车辆、审核教练员(安全员)以及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具体如下:

  (一)查验考试车辆是否符合申请人申领驾驶证的考试车型,审核考试车辆的行驶证;

  (二)审核封档资料;

  (三)审核教练员(安全员)的身份证明、教练员证和驾驶证;

  (四)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五)查验车载监控仪记录卡记录的考试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签章点应与车辆管理所联系,经核实属车辆管理所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的工作原因的,由签章点负责人审核后,先予受理申请人考试签章报到,车辆管理所及时补充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

  (一)封档资料不齐或资料有误;

  (二)教练员(安全员)、考试车辆或申请人与封档资料不符;

  (三)考试车辆的行驶证无效;

  (四)教练员(安全员)持无效的身份证明、教练员证或驾驶证;

  (五)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无效。

  第十五条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和车辆管理所经核实后,对使用伪造证件、冒用证件行为的申请人和教练员(安全员),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对使用伪造证件、冒用证件行为的教练员(安全员),车辆管理所还应当通报当地驾驶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的驾培培训机构进行整顿。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长途驾驶考试合格,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应当及时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

  (一)车载监控仪记录卡记载的数据完整、图片清晰,驾驶考试累计里程符合规定;

  (二)按指定的长途驾驶路线行驶,没有超速行为;

  (三)驾驶车辆时无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途驾驶考试不合格,允许申请人补考一次。

  (一)申请人驾驶考试累计里程未达到规定里程的;

  (二)申请人不按指定的长途驾驶考试路线行驶的;

  (三)申请人长途驾驶考试期间有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或超出本规范规定的70公里/小时速度的;

  (四)驾驶车辆时有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

  (五)向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提交记录卡时间与监控系统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间隔超过12个小时,且无正当理由的。

  对因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技术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允许申请人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补考应当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每个申请人补考的驾驶考试里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考试累计里程未达到规定里程的,应当补够不足的驾驶里程,补考驾驶里程不足5公里的,按5公里驾驶里程补考;

  (二)不按指定的长途驾驶考试路线行驶,但未行驶高速公路的,补充驾驶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行驶高速公路的,补考驾驶里程不少于40公里(申请大型客车准考车型的不少于30公里);

  (三)长途驾驶考试期间超速的,补考驾驶里程不少于10公里;

  (四)对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技术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补考驾驶里程不少于20公里;

  (五)驾驶车辆时存在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行为的,补考驾驶里程不少于20公里;

  (六)向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提交记录卡时间与监控系统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间隔超过12个小时,且无正当理由的,补考驾驶里程不少于40公里(申请大型客车准考车型的不少于30公里)。

  申请人同时有不止一项以上补考情形的,按补考的驾驶里程最高的一项进行补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途驾驶考试不合格,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不予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手续,由申请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考试。

  (一)申请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证件的;

  (二)考试车辆与申请人申领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有代考等考试舞弊行为的;

  (四)因教练员(安全员)、申请人故意损坏、丢失监控系统监控仪、记录卡,造成无法取得考试数据、图片信息的。

  第二十条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办结考试签章手续后,应当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单》及有关资料封档交教练员(安全员)带回车辆管理所。教练员(安全员)应当及时将封档资料交回车辆管理所。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收到封档资料并核对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回传的长途驾驶考试数据、图片无误后,安排申请人参加道路驾驶技能的其他项目考试。签章点回传的数据、图片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因系统的原因未能查阅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回传申请人长途驾驶考试数据、图片信息的,可以凭驻签章点考试员考试合格的签名先行安排申请人参加道路驾驶技能其他项目考试,并立即与签章点联系完成相关数据、图片信息回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汽车类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长途驾驶考试工作规范(试行)》(粤公通字〔2008〕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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